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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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  篇一:为什么说拆迁安置房买卖是合法有效的  为什么说拆迁安置房买卖是合法有效的?  1、何谓“私下过户”?  因为动拆迁安置房是配套商品房,动迁房买卖是一种特殊的期房买卖,房东拿到房产证五年之后才能过户给买家,而很多动迁房房东(被拆迁安置人)急于变现,在拿到房产证不久之后,甚至很多人在自己还没拿到房产证时就要出售房屋,甚至很多人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没有交房、自己都还没有拿到房子就出售了。一些房地产中介说他们可以代为办

2、理“私下过户”,或曰“更名”,针对的就是房东刚刚分配到动拆迁安置房还没有颁发房产证时就要出售房屋的情形,还有些中介说这房子是动迁办/动迁组(动拆迁公司)从被拆迁安置人手里吃下来的,是动迁办直接出售。中介可以让房地产交易中心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发给买家,而不发给被拆迁安置人(动迁房出卖人)。买家要因此支付给中介一笔四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费用。  2、“私下过户”的操作手法和流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3、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买家首先付给房产中介一笔不菲的费用,最少的三四万元,最多的九万、十万元。然后,中介分别找到动拆迁的村委会和街道办/镇政府动拆迁办公室或者动拆迁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买通上述三方或者四方,把动拆迁补偿安置凭证中被拆迁安置人(业主)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其它有关信息篡改为买家的信息,把篡改后申办房产证的信息材料送交房管局房地产登记处(房地产交易中心),产证出来后,房产证上的名字就是买家的了。中介托人更改替换信息一般要过村委会(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动迁办(动拆迁公司)三道坎,必须能买通“摆平”这三个部门,然后

4、再疏通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即可。房地产交易中心很难疏通,也不是一般中介所能疏通的。中介的行为实质是串通村委会(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动迁办/动拆迁公司乃至开发商一起弄虚做假骗取行政登记的行为。  这种串通作弊一般选择在房产证出来之前,房产证出来之后也可以疏通作弊,但是难度就大很多了。  3、“私下过户”的巨大风险和危险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

5、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洞悉所谓“私下过户”的操作手法和流程之后,其中的风险就很清楚了。中介买通居委会和街道办工作人员,篡改动拆迁名单报给动迁办或动拆迁公司,动迁办或动拆迁公司再根据动拆迁名单做成动拆迁补偿安置凭证,送交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做好申办房产证的全套材料后,送交房管局房地产登记处(房地产交易中心)做产证。中介串通居委会和动拆迁公司,按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居委会和街道办工作人员视同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动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一旦被发现,买家所付佣金将作为行贿款被没收上缴;同时,房管局对伪造信息骗取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的,出具行政通知撤销房产证,房子还是要被收

6、回还给房东(被拆迁安置人)。即使没被认定为行贿款,由于买家几乎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所付款项的所有权,甚至对所付款项的去向都不知道,根本谈不上收回来。  因此,买家支付的高达四五万元至十万元的佣金毫无保证,买家购买动迁房的权益也毫无保障,房子还是要被收回还给房东(被拆迁安置人),买家竹篮打水一场空。中介不对买家负任何保证义务,至多把买家和所贿托的人召集起来,让买家看看在电脑上修改信息的过程,美其名曰直通交易中心修改了信息。实则不然,所有信息都必须再经过行政审核,即使进了交易中心的电脑系统也是要接受审核的,买家经常在此环节受骗。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买家私下过户被房地产交易中心发现,

7、房管局一纸注销房产证的行政通知,已发到买家手中的房产证就成了废纸一本,给买家造成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的损失。依据有  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买家)伪造信息骗取行政确认(房产证)的,登记机关(房管局)应撤销行政登记和行政确认,因登记确认被撤销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负。所以,买家花费的所有费用和付出的时间精力心思完全可能打了水漂。  4.“私下过户”、“更名”的延伸危害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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