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要约,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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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广告要约,合同法  篇一:什么是要约——合同法小常识  什么是要约——合同法小常识  所谓要约与承诺,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过程。一个合同,通过一方的要约,另一方的承诺,就订立完成了。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过程完成,合同就成立,只要合同没有法定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问题,合同就生效,双方就要受合同的约束。因此,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之一。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3.其内容具体确定且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这些法律规定看似枯燥难懂,但如果我们举一些具体例子来说,就变得十分简单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

3、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一种情况,一方提供合同文本给对方,包含了品种、价格、数量、付款等主要条款的,无疑构成一个要约。  第二种情况,一方发给对方产品清单上列明了品种,品名,价格等等,如果产品清单上有任何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该清单就构成要约。受要约人只要依照该清单上的条件全部承诺的,要约人就要受产品清单的约束,合同成立。如果该产品清单上没有“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该产品清单就不是要约。  第三种情况,广告,这里据

4、两种广告的实例,一种广告是一般商业广告,一般商业广告不是要约。但是,如果商业广告中说明了商品的价格,并且说:“几月几日前到店,享受此优惠”。那这样的广告就构成了要约,受要约人只要在几月几日前到店,要约人就必须依照广告中的条件执行。再有就是电视购物的广告,这类广告构成要约。  了解了什么是要约,对于我们理解合同成立是十分重要的。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次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

5、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第7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司法解释。  我国代位权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但能否真正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表示怀疑。首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我国现行代位权行使的后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重新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有可能真正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逃脱干系,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面临更大的风险。其次,违背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价值。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在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7、,现行代位权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忽略了代位权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故而笔者认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构造仍应遵循传统的代位权理论。  [关键词]代位权制度规定缺点  一、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

8、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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