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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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  篇一:浅谈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  龙源期刊.cn  浅谈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  作者:王一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26期  摘要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尚存在着一些可探讨之处。如:为增强其可操作性,应当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并扩大法定撤销权的适用

2、范围;对于法定撤销权适用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关键词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  作者简介:王一敏,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9-013-02  一、法定撤销权  (一)法定撤销权的定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

3、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的两种具体的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的权利。①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赠与人,而法定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第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不同。对于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行使

4、任意撤销权:(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办理登记手续;(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对于法定撤销权,不论赠与采用何种形式,无论标的物是否已经交付或转移登记,也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以及赠与是否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撤销权人均可行使。因此,法定撤销权与赠与合同的性质并无关联。  (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系无偿转让财产,如出现与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时相悖的情形时,应当允许其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撤销赠与合同。②我国《合同法》第192条

5、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详细规定,具体有如下三种情形:  篇二: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改善,大多数人告别了产品短缺时代并解决了温

6、饱问题,生活达到了小康水平,一部分人已经率先富了起来。相应地,社会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物也在悄然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如今的赠与物不但种类繁多,而且赠与物的价值也是今非昔比,赠与在财产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己经成为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合同。如何规范生活中的赠与行为,把赠与行为纳入健全的法律轨道显得更加重要。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受赠人无需付出相应对价即可获得赠与财产,于是,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应该对赠与人给予更多的保护,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正是为此规定。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出我国赠与

7、合同的规定还有一些的不足,亟需完善,比如:体系逻辑混乱,部分法条规定不明,对公益赠与合同的相关限制也不明确等等。为此国内过专家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下面是专家学者的相关论点。  一、国内研究现状  朱淼(XX)在《赠与合同制度辨析》说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其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这一点与买卖合同在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似,单务、无偿性是其最大的特征。正是由于这种独特的性质和特征,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赠与人在无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做出给付,受赠人在不

8、需要付出代价的情况下收获利益。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宁红丽(XX)在《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说赠与合同的无偿单方给与行为,不符合公平等价交易原则,也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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