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特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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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海宝钢特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自然人姓名商业利用应避免混淆可能  ——评宝钢集团、宝钢股份与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但行使姓名权决非无任何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名称仅反映公司的组织形态,而不反映公司产权性质。不同市场主体的字号如果相同,必然导致公众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合理怀疑。相应地,市场主体在从事和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同领域业务并注册商号时,其姓名权必然受到

2、一定限制。  【案情介绍】  宝钢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前身是1983年成立的“上海宝山钢铁总厂”。XX年10月,改制并更名为宝钢集团,经营范围为钢铁、冶金矿产等与钢铁相关的业务等。宝钢股份成立于XX年2月3日,是宝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XX年12月12日宝钢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997年4月14日,宝钢集团向国家

3、商标局申请注册“宝钢”商标,1998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号,商品类别第6类。1997年至XX年期间,宝钢集团和宝钢股份先后在36个类别上注册了64个“宝钢”商标,并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加拿大、美国、日本、法国、西班牙、泰国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宝钢”商标。多年来,为推广和宣传“宝钢”品牌及其产品,宝钢集团和宝钢股份投入大量资金,也获得了许多奖励和荣誉称号。XX年1月,宝钢集团将该商标转让给宝钢股份。XX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第1996号关于第号“宝钢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中认定“宝钢”商标为驰名商标。  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公司于XX年11月20日核

4、准成立,法定代表人韩宝钢。通过百度搜索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公司,打开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公司词条,网页显示的名头为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公司,内容是对舞钢耐磨钢板销售有限公司的介绍。宝钢集团和宝钢股份于XX年12月2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宝钢”文字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5、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XX年“宝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在这之前的XX年11月20日,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公司就已被核准成立,而且其法定代表人就叫做韩宝钢,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宝钢”文字并无不妥,且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公司在公司经营和对外宣传中从未突出使用“宝钢”字样,而是明确表明其是舞钢、新钢的经销商。因此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宝钢”文字不足以造成公众误认,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损害宝钢集团、宝钢股份的“宝钢”商标和企业字号的良好信誉。综上,判决驳回宝钢集团、宝钢股份的诉讼请求。  宝钢集团、宝钢股份不服,

6、提起上诉。  XX年12月6日,河南高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宝钢”字号。  【法官评析】  自然人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导向性,运用于产品宣传上,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吸引消费者对特定商品的关注,帮助商家提高商品的信誉,促进商品的销售。实践中,姓名的商业利用行为也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与之相伴,如何妥善处理自然人姓名权的行使与在先权利,特别是在先商标权的冲突,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一、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的原因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

7、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从而,商标的构成文字与自然人姓名存在着重合的可能性。权利冲突是指某一在后权利的存在会对另一在先权利的行使造成妨害。由于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内容差异较大,一般而言,两者不会发生冲突。但是,在姓名权商业化利用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两者也可能发生冲突,其原因可从两个方面寻找:一方面,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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