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设计加班费基数规避薪酬发放误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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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设计加班费基数规避薪酬发放误区  加班费的合理发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确定加班费基数又是一件令很多HR头疼的事。下面小编给大家讲解下加班费的误区。    2017年8月16日,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特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寇英杰律师,主讲“北京地区劳动争议最新裁审政策下的新规解读及用工管理调整”主题沙龙,助企业HR合理确定加班费基数,规避薪酬发放误区。  首先HR应明确,员工应得工资,包含了员工的社保、税费等,而企业应以员工应得工资——非实发工资——为标准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在实践中,加班费基数的确定存在很多误区。比如,某些企业以员工

2、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基数,这是不合理的;而每月固定加班费金额或加班一天发放固定金额加班费,这些情况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那么,如何正确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呢?寇英杰律师总结了以下三点。  一:就高不就低  若劳动合同中曾约定员工每月工资标准,则遵从约定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加班费基数的确定遵从就高不就低的特点,因此,假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则计算加班费基数时,需遵从实际发放工资。  二:做“取、舍”  若劳动合同中未曾约定员工每月工资标准,则以实发工资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这里需注意,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加班费基数也不可低于此标

3、准。  当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时,不可剔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当月奖金等,可以剔除餐补、前月的加班费等。  三:特殊情形  若需计算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可以分别按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则折算。  若涉及综合工时制,计算周期应为季度或年度。当一年工作不超过2000小时,则无加班费;超2000小时的部分,加班费基数以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那么,当企业遇到二倍工资的发放问题时,又应以哪种标准计算呢?寇英杰律师表示,当出现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进行补偿时,双倍工资差额应以连续、稳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非持续稳定发放的提成、奖金等一般不计算在内;当企业需支

4、付解除补偿金或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时,双倍工资应以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计时、计件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包含在内。  最后,寇英杰律师告诉HR们,在进行仲裁时,加班的举证责任在于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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