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培养办法

泉州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培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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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培养办法为培养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工作勤奋,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富有创新精神的学科带头人,加速我校学科建设和硕士点立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公开选拔,择优遴选,强化培养,动态管理。二、申报条件(一)40周岁以下的副教授或博士。(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三)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独立承担过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四)具有学术远见,能把握学科发展趋势,在本学科领域有相对稳定

2、的研究方向,科研能力强,学术造诣较深,已取得标志性成果。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1、主持完成省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2、近三年在《泉州师范学院核心期刊目录》中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本人为第一作者。3、出版教材或论著,且作者排名前二。4、获市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本人为第一作者。三、选拔程序(一)人事处公布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名额。(二)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教研部)提交《泉州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三)申请人公开述职,二级学院(教研部)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4提出初选意见并公示。(四)人事

3、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五)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培养对象名单。(六)培养对象名单经公示后正式公布。四、培养措施(一)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期为4年。(二)学校及二级学院(教研部)对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审、国内外访学与研修、科研课题项目主持、论著教材出版、各类人才培养计划、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推荐。(三)学校从人才建设经费中划拨专项资金设立“学科带头人培养基金”,给予培养对象每人4万元培养资助经费支持。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培养期内的研究工作和进修提高,一次核定,分年度(每年1

4、万元)拨款。五、管理办法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培养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期考核的办法。(一)人事处负责“学科带头人培养基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培养对象业务档案;并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定期检查培养情况,落实培养措施,阶段性研究分析培养对象的学术进展情况,做好培养对象培养期的考核和总结工作。(二)二级学院(教研部)负责培养对象的日常跟踪管理,解决培养对象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培养对象的中期考核工作。(三)培养对象须签订《泉州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协议书》,明确所承担的相应职责。(四)培养对象须提交经所在二

5、级学院(教研部)审核同意的《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个人经费预算报告》,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启动培养经费。4(五)培养对象应接受中期考核和培养期考核。中期考核在培养期第二年结束时进行,培养期考核在培养期第四年结束后进行。(六)考核标准培养对象在接受中期考核和培养期考核时,应至少完成下列工作中的2项和3项。1、获批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2、在《泉州师范学院核心期刊目录》中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学术论文2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或学术论文1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本人为第一作者。3、出版较高水平

6、的教材或论著,本人为第一作者。4、获省级以上社科优秀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排名第一),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二)。5、获批省级以上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本人为第一负责人。6、晋升教授职称。(七)考核程序1、中期考核程序(1)培养对象向所在二级学院(教研部)提交《泉州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中期考核表》和相关材料。(2)二级学院(教研部)对培养对象中期教学科研等情况进行考核,作出考核结论。(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核实考核材料,确定考核结论,公布考核结果。2、培养期考核程序(1)培养对象向所在二级学院(教研部)提交《

7、泉州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培养期考核表》和相关材料。(2)二级学院(教研部)对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考核,作出考核结论,4并对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公示。(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对培养对象的教学科研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公布考核结果。六、制约办法(一)对培养期内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学术造假、教学事故、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培养对象,由所在二级学院(教研部)提出书面建议,人事处审核,报院长审批后取消其培养资格和经费资助。(二)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对象,由所在二级学院(教研部)提出书面建议,人事

8、处审核,报院长审批后取消其培养资格和经费资助。(三)培养期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对象,可向人事处提交延长培养期书面申请。培养对象培养延长期一般为1年,延长期内不给予经费资助,延长期结束时培养对象应接受考核且考核合格。否则,应赔偿50%培养资助经费。(四)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和培养期满以后5年内不得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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