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恒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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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北京市大恒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准予通过年度核验印刷企业名单  中国大恒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皮件厂、柴超、  穆冬青、柳巍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4-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海民初字第26000号  原告中国大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皮件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沈人雄,厂长。  委托代

2、理人马延英,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光,男,北京市皮件厂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柴超,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麦欧休普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略)。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北京市大恒彩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准予通过年度核验印刷企业名单  中国大恒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皮件厂、柴超、  穆冬青、柳巍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北京市海淀

3、区人民法院(XX-4-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海民初字第26000号  原告中国大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皮件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沈人雄,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延英,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光,男,北京市皮件厂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柴超,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麦欧休普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略)。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

4、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被告穆冬青,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麦欧休普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被告柳巍,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麦欧休普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原告中国大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皮件厂、柴超、穆冬青、柳巍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卫星、张建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恒公司委托代

5、理人李世良,被告北京市皮件厂委托代理人马延英、张金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柴超、穆冬青、柳巍,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恒公司诉称:大恒公司与北京麦欧休普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海民初字第14592号民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判决,判决麦欧休普公司给付大恒公司货

6、款、定金、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共计837元。判决生效后,麦欧休普公司未予偿还,至今除上述欠款外已累计形成逾期利息元。另麦欧休普公司已于XX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在此案执行过程中,大恒公司得知四被告作为麦欧休普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注册过程中以8万元从深圳收购了一套无法使用的报废机器设备,又购买并伪造虚假发票虚报为1000万元,最终通过虚假验资办理了1180万元的注册资金。XX年7月麦欧休普公司因其他纠纷,其全部资产被昌平法院拍卖,价值仅为11万元。现大恒公司认为,四被告作为股东应对其注册资金不实、虚假注册的行为对大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麦欧休普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要求

7、四被告承担上述责任的案件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均已查明确认了四被告注册资金不实、虚假注册的行为,故四被告作为股东应对麦欧休普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大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大恒公司损失837元及逾期利息580272元。  被告北京市皮件厂辩称:北京市皮件厂对大恒公司所诉其向麦欧休普公司追索欠款及强制执行等事实一无所知,直到大恒公司本次起诉才了解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海民初字第145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大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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