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干,合同,工程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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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包干,合同,工程量减少  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  款,本案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是否过高  ——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概要】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73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20号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

2、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52层。  法定代表人:丘宝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正光,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水贝石化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董事长。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委托代理人:李锋,被告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阳,被告项目经理。  4.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

3、理审判员林阳涛独任审判。  5.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任舒中;审判员陈锦富;代理审判员钟波  【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起诉称:XX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总价款为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虽然由于被告的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延至XX年4月8日才验收完毕,并且由于被告原因,工程发生部分原合同范围外的增量,但被告却不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原告合同内工程款元未付,按双方合同第七条第2,3款,被告行为已构成

4、违约,据此,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被告答辩认为:一、原告主张工程款元数额明显错误,我方于XX年10月16日至XX年4月1日共4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元。合同约定总工程价款为元,扣除工程质保金87000元和已付工程款,本案争议标的应为元。二、原告严重违约,工程逾期8个余月,应

5、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原告应于XX年7月26日将所有竣工资料及验收合格证交我方,逾期则应按合同总价20%承担,而工程因原告过错延至XX年4月2日才竣工验收,4月8日才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给我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应承担违约金元,此款应从工程款中相应抵扣。三、我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方未按时付款是因原告过错造成,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合同约定工

6、程总价包干为元,双方同意因此产生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和减少都不调整合同总价。而工程结算过程中,原告又不认同双方约定的总包干价,反而提出结算价应为元,双方发生争议,我方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本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对原告提出的元不予认同,仍维持合同约定的包干价元,并多次通知原告对审核结果前来确认,而原告置之不理,造成决算拖延,至今无法确定消防工程的总价款,因此,未按时付款的责任在于原告。另外,原告要求按每日/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远远超过了实际利息损失,也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标准,我方不予认同,请求对该主张依法驳回。四、

7、原告安装的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有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存在质量问题函件予以证实,我方多次通知原告及时整改而原告不予理会,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优良标准,而原告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整改完善之义务。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安装合同书》,主要约定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展商,甲方委托乙方安装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工期自XX年6月10日至7月31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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