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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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  合同标题与实际内容为不同法律关系,以合同内容认定法律关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  合同标题与实际内容为不同法律关系,以合同内容认定法律关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

2、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案情】XX年8月,吕某与张家港某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家港某公司将八套房以3148XX元的总价出售给吕某,同时两份合同均确认吕某已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支付合同项下全额现金购房款,张家港某公司也出具了收到相应现金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其后,继续履行合同,失。实际上是1200万元与被告旅游合同纠纷

3、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正逢国庆节大假期,为旅游旺季,九寨沟、黄龙景区游人剧增,计划安排不周等因素,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服务质量事故未能充分预见,致使游客在食、宿、行、游诸方面不便,造成未完全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服务质量较差,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被告的广告欺诈、合同欺诈、价格欺诈的行为,要求双倍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对被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等有无广告许可证,

4、是否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能以此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构成欺诈;对原告方所列举的被告在履约中的欺诈事项,并非被告主观故意所致,故不构成合同的欺诈;对于被告收取的旅游费用是否高于其他旅行社而获暴利,因双方在签约时对价格均无异议,本院不作暴利认定。”为此,法院对原告以被告在履约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团费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还认为,“被告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人身权,依法不产生精神赔偿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公开赔礼

5、道歉的请求不合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况且被告在事发后已发出了公开致谦信,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在认定被告应赔偿数额时,法院指出“被告虽未构成欺诈,但对其违约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赔偿的数额,双方无约定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按国家旅游局的行业标准亦无法详尽地计算出合理差价。因此可由被告按抵达成都后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差额退款。”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退赔给原告旅游团费132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共370元,由原告承担318元,被告负担52元。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被上诉人委派的导游人员和四川地接社的两名导游员均无正式导游证,构成导游欺诈;被上诉人的实际行为与原发给每位游客的《行程介绍》不符,是对游客的欺诈和误导,构成广告欺诈等,以及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有误,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为由,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双倍返还上诉人所支付的旅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元。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上诉人则认为其行为没有构成导游欺诈和广告欺

7、诈,其委派的导游员是经考核持有资格证和正式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的导游员,并当庭出示了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同时,被上诉人对自身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和广告宣传的服务,是由于客观原因所致,为此也采取了补救措施。并为表示歉意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认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委派的导游员和四

8、川地接社委派的两名导游员无导游证违法,未能举证,故上诉人主张存在导游欺诈一节不予认定;对被上诉人所印发的《行程介绍》与实际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相符的问题,系由于客观上景区游客剧增、接待能力不足、安排不过来,主观上是被上诉人的预见能力不足所致,且被上诉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因此对上诉人主张广告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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