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与合同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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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约定与合同法不符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约定与合同法不符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

2、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999年国庆节期间,××女士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成都——九寨沟——黄龙八日游旅行团。双方签订了《旅行社组团标准合同》,就旅游路线、主要观光点、交通工具、用餐及住宿标准等达成一致意见。××女士依约交纳了团费2100元。某国际旅行社亦按该旅游团的人数、行程及服务项目内容、标准等事宜与地接社四川××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接待协议。旅游团按约定的日期由柳州至成都、九寨沟、黄龙等地旅行。在履约过程中,由于恰逢国庆节大假期,到九寨沟、黄龙旅游区的游人剧增,而景区的接待能力有限,致使该旅游团在住宿、用餐

3、、交通工具、景点游览等方面存在服务质量问题,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服务质量问题发生后,某国际旅行社做了大量的补救工作,并向全团旅游者发出了公开致谦信,对旅行社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表示道歉,还就团内旅游者的投诉作出了多个赔偿方案,大多数游客表示谅解,同时接受了该社的经济赔偿。××女士与该社因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而未能取得一致,遂诉至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某国际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导游人员无导游证、及其行为属故意欺诈为由,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4200元团费,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并由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判决:柳州市某区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与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正逢国庆节大假期,为旅游旺季,九寨沟、黄龙景区游人剧增,计划安排不周等因素,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服务质量事故未能充分预见,致使游客在食、宿、行、游诸方面不便,造成未完全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服务质量较差,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被告的广告欺诈、合同欺诈、价格欺诈的行为,要求双倍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对被告散发的印刷

5、品广告等有无广告许可证,是否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能以此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构成欺诈;对原告方所列举的被告在履约中的欺诈事项,并非被告主观故意所致,故不构成合同的欺诈;对于被告收取的旅游费用是否高于其他旅行社而获暴利,因双方在签约时对价格均无异议,本院不作暴利认定。”为此,法院对原告以被告在履约中存在欺

6、诈行为,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团费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还认为,“被告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人身权,依法不产生精神赔偿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合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况且被告在事发后已发出了公开致谦信,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在认定被告应赔偿数额时,法院指出“被告虽未构成欺诈,但对其违约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赔偿的数额,双方无约定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按国家旅游局的行业标准亦无法详尽地计算出合理差价。因此可由被告按抵达成都后不能达到约定标

7、准的差额退款。”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退赔给原告旅游团费132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370元,由原告承担318元,被告负担52元。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被上诉人委派的导游人员和四川地接社的两名导游员均无正式导游证,构成导游欺诈;被上诉人的实际行为与原发给每位游客的《行程介绍》不符,是对游客的欺诈和误导,构成广告欺诈等,以及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有误,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为由,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判、依法改

8、判被上诉人双倍返还上诉人所支付的旅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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