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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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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调研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出:“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制定关于案例指导的规定,规范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公布方式、指导规则等。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适用于本地区的参考案例,但所选案例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相抵触。”“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为此,北京市高级人
2、民法院于2007年,结合北京市法院的具体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和规范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求并做出了调研报告。 ■案例指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指导是当前审判方式深层次改革中的一种有益探索,这种尝试与我国传统的法院审判制度有着内在的矛盾。这种矛盾在观念和实践层面均有所体现,由此带来了案例指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关于案例指导的“定位”问题认识不统一,一些法院和法官对案例指导工作不够重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立法没有对案例指导予以定位,部分法院和法官以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应当排斥判例法为由完全否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3、;部分法院和法官对于案例指导制度存在模糊认识,对于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基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传阅、组织学习典型案例;不少法官裁判时习惯去查找相应的法条、司法解释等,较少在查找成文法的同时去查找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未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个案审理的指导与参考作用。8 第二,典型案例本身存在数量不多、一些典型案例质量不高的问题。从北京法院的案例指导实践来看,普遍反映,一些应当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案件有所遗漏或由于裁判时间距编发时间较长未予编发;已发布的部分案例指导作用不明显,不宜作为典型案例;已发布的部分典型案例说
4、理性不强,不注意总结和归纳适用法律的规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参考和借鉴价值。 第三,确立案例指导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审判工作如何有机结合存在问题。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法院一般都认可典型案例具有指导作用,或者要求辖区内审判业务庭和下级法院参考借鉴,但是,该“指导”究竟是“参考”、“借鉴”、“参阅”还是“拘束”,没有明确的定位。而且,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如何将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与成文法传统有机结合起来,审判中如何体现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都是客观存在的尚未解决的问题。例如,有的法院仅仅规定辖区内的审判业务庭和下级法院“应当参照
5、”典型案例裁判,但是否允许“援引”典型案例?有的法院规定不得“援引”典型案例裁判,但其指导作用又如何体现?目前,发布的典型案例没有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法律界并没有形成主动、自觉地运用典型案例的习惯和氛围,又如何监督典型案例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的适用? ■对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议 根据北京法院近年来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进展情况,我们认为,下一步我们应当着力解决以下问题:8 第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案例指导制度意义的认识。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并不是简单地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它是我国审判实践的产物,是我国审判方式进一
6、步深化的重要措施。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存在较普遍的认识问题是:受传统观念的约束,法官否认或者漠视案例指导的意义,严重影响了案例指导工作的效用。 第二,制定统一的全面完善和规范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依法改革、改变目前案例指导工作中的紊乱状态,制定统一的完善和规范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认为,意见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案例指导的定位问题;二是对案例的选择标准、确认、发布、废止等具体程序;三是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问题。相关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确实做到该制度有章可循。 第
7、三,建立完善的案例指导激励与监督机制。应当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广开案例信息渠道,确保案例质量。同时,也应当建立案例指导监督机制,既要防止案例指导的滥用现象发生,又要防止案例指导流于形式而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保证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第四,完善配套制度,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保障。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裁判文书的质量;反过来,高素质的法官和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也是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配套制度的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也不可能“
8、一枝独秀”。 ■完善和规范案例指导制度应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案例指导的名称及定位8 从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法院来看,案例指导有不同的称谓——“判例指导”、“先例”、“先例判决”、“案例指导”等等。就理论而言,“判例指导”是法律研究过程中最常用、最普遍的一个名称,既能体现其主体又能体现“例”的性质。但是,由于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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