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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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瑕疵股权定义(一)广义的瑕疵股权通常意义上的瑕疵股权是相对于无瑕疵股权而言的,无瑕疵股权是指出资者在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按约适当履行出资或增资义务以及完成相应登记程序之后所享有的公司股东权利,也即非瑕疵股权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而瑕疵股权则是指因出资者在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记载、登记程序等环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等瑕疵因素导致权力本身存在缺陷的股权,也即瑕疵股权未具备或者未完全具备我国《公司法》有关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瑕疵股权既包

2、括因出资者在出资或增资环节存在瑕疵因素而产生的股权,又包括因权利记载、登记环节存在瑕疵因素而产生的股权;从狭义角度理解,瑕疵股权仅限于前者,即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股东未适当履行出资及公司设立后股东抽逃资金等形成的瑕疵股权。(二)因权利记载、登记环节存在瑕疵因素而产生的瑕疵股权因权利记载、登记环节存在瑕疵因素而产生的瑕疵股权主要指股权记载、登记与实际出资人不同而形成的股权,即名义投资主体与实际投资主体相分离的情况。实际投资人又称隐名投资人,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

3、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有限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特征,公司股东应当按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并向登记机关登记,这是公司法对股东资格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规定。隐名股东虽有实际出资,但并未使用本人名义,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身份。我国法律没有关于隐名股东的规定,但实践中隐名投资股权的情况大量存在,涉及实际出资人转让公司的股权或者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的纠

4、纷亦较为普遍。鉴于本文所述瑕疵股权侧重从公司出资瑕疵角度对瑕疵股权转让进行讨论,对因权利记载、登记环节存在瑕疵因素而产生的隐名股东股权转让问题暂不累述。本文下述所称瑕疵股权仅指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即因出资者在出资或增资环节存在瑕疵因素而产生的股权。二、瑕疵股权的特点瑕疵股权除具有一般股权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其自身特点,主要包括:1.权利主体既有原始取得者,即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又有继受取得者,即从原始取得者或者其他继受取得者处受让股权的主体。2.瑕疵股权转让方式多样,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居多。在实践中,股权转让存在司

5、法拍卖、继承、赠与等方式,但总体而言,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是民事主体间处理瑕疵股权转让的主要途径。3.瑕疵股权享有者仍须承担继续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就一般瑕疵股权而言,我国《公司法》并未以出资瑕疵为由来否定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也即瑕疵出资股东仍是股东,除非公司章程或者合法的公司股东决议对此作出相反规定。三、在实践中形成瑕疵股权的主要形式本文所讨论的瑕疵股权表现主要为未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6、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条规定扩大了出资范围,瑕疵的出资形式也表现的多样化。(一)瑕疵股权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1)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出资人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并取得公司登记。(2)出资不实。即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3)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4)抽逃出资。即股东

7、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5)逾期出资:我国《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规定了首次出资的最低限额。在公司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首次出资的缴纳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履行分期出资的义务,致使公司成立两年后,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二)一般瑕疵股权和严重瑕疵股权瑕疵股权若按照出资瑕疵是否影响公司独立人格来分类,可以划分为一般瑕疵股权和严重瑕疵股权。因出资者出资凝聚而成的公司资本虽然存在瑕疵,但已达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尚不至于否定公司

8、独立的法人人格,这种出资瑕疵而导致的股权即一般瑕疵股权;而出资者出资凝聚的公司资本不仅存在瑕疵,且未达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以至于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此类瑕疵股权即严重瑕疵股权。虽然就公司法原理而言,公司若无独立人格,股东就无享有股权之理,更不应有严重瑕疵股权之说,但由于目前确实存在注册资本未达最低标准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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