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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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之债种类  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  第十八章债的类型  第一节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一、种类之债的概忿: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分类:种类物的买卖、种类租赁合同、种类雇佣合同、种类承揽合同、限制种类之债.特定之债。  二、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的区分具有如下法律意义(本节重点):  1.对债务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  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为特定的给付,才构成债的履行;种类之债的债务人可以在

2、一定范围内选择具体的给付,其不同选择,均可以构成债的履行。  2.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债务人能否免除给付义务不同。法谚有谓:“种类之债永不灭失”。在种类之债中,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仍旧存在,除非同种类物全部灭失,其义务才能免除。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在特定之债中.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义务。  三、种类之债的特定(本节难

3、点)  (一)种类之债特定的概念  1.特定的含义:是将种类之债的标的特定化,使种类之债向特定之债转化。在性质上,属于债的内容变更。  2.特定的法律意义  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成为特定之债,此后应适用特定之债的相关规则。种类之债的标的,系以种类方式指示,并不明确、具体,须经特定,才可以履行。  3.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  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  如债务人在种类范围之内对特定给付的指定,并事先、事后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  如约定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有指定权,该指定权人的指定等。  (二)种类之债特定的效力  1.种类之债变更为特定之债

4、  种类之债经特定就变为特定之债,债务人对经特定的给付物,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如未尽此义务,致使给付物毁损或者灭失的,原则上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效果,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种类之债特定后的变更权  通说认为,种类之债依据债务人的行为而特定,或者债务人有指定权的场合,标的特定后,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再进行变更。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比较 

5、 特定之债:在债的关系成立之时,标的物在债是否特定化在债的关系成立之时债标的物即已特定化  履行时适用的规则:债务人只能为特定的给付,才构成债的履行;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义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债,约定所有权自债成立之时转移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之时转移于债权人,无约定时所有权、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种类之债:在债的关系成立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标的物的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

6、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履行时适用的规则:所(转载于:写论文网:合同之债种类)有的种类之债最后都须变更为特定之债才能履行;债务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具体的给付,其不同选择,均可以构成债的履行;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仍旧存在,除非在社会上同种类物全部灭失,其义务才能免除;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标的物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所有权、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第三节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作出不同的

7、分类。分类的目的在于掌握各种类型的债。  一、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标准:债的发生根据。  约定之债: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债。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如,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如,不当得利之债。法定之债的内容能否进行约定?内容不能约定,但内容的履行可以约定。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的性质不同。  含义:特定物之债:债的标的是特定物的,比如,买卖古董。只能是约定之债,法定之债不可能是特定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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