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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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岛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新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要求,强化财务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规范收支行为,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经费申请(一)申请日常办公经费及购置费需列入固定资产的办公(专用)设备,由使用或管理科室列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施。(二)举办大型会议或组织大型活动需申请专项经费的,由承办科室列出详细计划,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党委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会同承办科室统一实施。(三)工作人员因公或紧急情况需借用现金的,经请示局主要领

2、导同意后,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借款。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条经费审批各项经费开支前要提前填写《经费开支预算申请表》,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数额进行开支,其中,局机关科室预算500元及以下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签;金额500—1000元(不含)的开支按照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顺序审签;金额1000—3000元(不含)的开支按照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顺序审签;金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开支,须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报销时需持发票等原始报销凭证和经审签的《经费开支申请表》或局党委会议纪要,按照审签权限及程序规定签字报销。对超出预算的支出,须按规定程

3、序重新申请审批后报销。对未经事前审批、没有资金来源、违反财务规定等支出,不予支付或报销。第三条开支管理(一)招待费用开支在年度预算指标内实行总量控制。上级部门和业务单位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由局办公室提出接待意见,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接待点原则上为政府指定地点,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控制。(二)专项经费开支应根据资金来源和用途,贯彻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经费使用需严格按审批同意的开支预算明细计划执行。(三)日常办公用品开支由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汇总报批后统一购买配发,其他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四)差旅费开支参照区财政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前填写《经费支出审批表》

4、,并报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住宿原则上住标准间,标准不超过330元;伙食补助费每餐不得高于50元/人,每天不得高于100元/人。(五)公务用车运行开支在年度预算指标内实行总量控制。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司机提出计划,由办公室汇总报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机动车燃料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办公室每季度根据各车行驶里程核对用油数;车辆过路过桥(含停车)费用据实报销。第四条经费报销(一)报销要求1、按照“谁经手、谁报账”的原则,由发生费用的直接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按报销流程联审会签。2、报帐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原始单据必须与所从

5、事活动相一致,项目真实完整,用途清楚,要素齐全,摘要简明,明细详尽。3、每周三为集中报销时间,每月25日为本月最后报销时间。(二)报销流程各科(室)发生费用应严格按照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附相关原始单据),局财务审核盖章,经办人持审核盖章后的《费用报销单》分别交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联审会签,办公室汇总,提请局主要领导审签,财务报销入账的程序进行,同时,经办人需提供财务人员要求的相关文件、批件、说明及明细。第五条其他事宜公证处经费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情况规范说明如下:(一)局内成立财经监督审计领导小组,由局办公室财务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对公证处财务人员调度和管理,指导财务业

6、务工作,监督审核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二)公证处只能设立一个基本账户,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增设一般账户的,需事先报局党委批准同意,目前已设立的账户需报局办公室财务备案。(三)公证处日常收费必须开具税务部门正规发票。(四)每月10日前将公证处采取人员需将上月办证情况和收费情况、财务支出情况(报销凭证和开设账户交易明细)报局财经审查小组审核备案。支出凭证经审计无异议后方可记账。(五)单项经费5000元及以下的开支,由公证处主任审签,报局财务审核备案;单项经费5000元—10000元的支出,由分管领导把关审签;单项经费10000元以上的开支需事前报告局党委审批后,由公证处主任和分管领导联签;正

7、常工资、保险、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类支出严格按区有关规定,由公证处主任审批办理。(七)公证处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擅自将单位资金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财产担保。 (八)公证处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制度,固定资产的购置、转让和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六条本制度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黄岛区司法局经费开支申请表日期:科室名称经办人支出用途资金来源具体开支预算科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财务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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