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环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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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答: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最有影响力的制度,也是任何自然资源法律所不可缺少的制度。综合各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答: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国家作为国际环境法主要的主体自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而要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进行充分的国际合作,

2、因此各国都应该共同承担责任。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各国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各国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各国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例如,在保护臭氧层方面,根据有关条约的规定,发达国家必须立即和率先削减臭氧层耗损物质,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享受10年的宽限期。这就是共同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问:我们国家有权实施现场检查的机构有哪些?答:根据《环境保护法

3、》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问:我国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在《濒危动植物种贸易保护公约》附录中没有,从国外引进的,到国内如何管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国家

4、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获得行政许可。而对进口在《濒危动植物种贸易保护公约》附录中没有,而是我国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的,我个人认为从法律的规定看,应当是没有限制的。问:现实中,野生动物中的老虎吃了人,但老虎受到保护,是否可以处死?答:很有意思。我觉得不要完全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套用到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上。老虎吃人的情况下,人当然可以采取防卫措施,并不能因为老虎是保护动物而坐以待毙。如果真的不幸遇难了,也没有必要对老虎处以死刑,因为没有任何效果,这是动物本能。应该由当地政府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因为野生动物是国家所有,

5、所有物致人损害,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我国加入的国际间的环境保护法律协约等是否逐渐增多?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一直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一些全国性的立法有相关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样的规定可以解释为:第一,国际条约在中国直接适用。因为只有直接适用,才有可能出现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存在不同的规定的情况。第

6、二,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中国国内法的效力。由于中国宪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还不能说这是完全确立的规则,只能说这是在含有上述规定的立法范围内适用的原则。在实践中,为了履行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中国通常颁布相应的国内立法,例如,中国于1981年参加了《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后,于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接着又陆续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国内立法。问:环境侵害有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如何区别?在处理上有何不同?答:在处理结果上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判断是否

7、构成环境侵害时是不考虑加害人的主管状态的。 问:请介绍一下“公共信托理论”。答: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根据公共信托理论,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共有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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