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合同不续签(共8篇)

孕妇,合同不续签(共8篇)

ID:30142410

大小:24.57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12-27

孕妇,合同不续签(共8篇)_第1页
孕妇,合同不续签(共8篇)_第2页
孕妇,合同不续签(共8篇)_第3页
孕妇,合同不续签(共8篇)_第4页
孕妇,合同不续签(共8篇)_第5页
资源描述:

《孕妇,合同不续签(共8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孕妇,合同不续签(共8篇)  怀孕期间合同到期怎么办  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

2、除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  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有何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  怀孕女职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

3、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问:我公司于XX年7月1日与一女职员签订合同期为XX年7月1日至XX年12月30日的劳动合同,现公司因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于XX年11月27日发给该女职员《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女职员也在通知书回执单确认签字,但该女职员于XX年12月18日告知公司她本人怀孕,要求公司延续劳动合同,现本公司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终止后是否需要赔偿该女职员,若需赔偿该如何赔付?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吗?合同期满单位解雇生育女工被判违法  XX年4月24日,女工王若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为

4、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条件、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  XX年6月王若怀孕,XX年4月4日分娩。  某食品公司认为王若分娩以后不能正常上班,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且王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XX年4月24日到期,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因此,某食品公司以与王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为由,通知王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并解除与王若的劳动合同关系。  王若则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自己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怀孕,目前正在休产假,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

5、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于是,王若向其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某食品公司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案,并最终裁决该食品公司违法,支持了女工王若的仲裁请求。  释法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孕期女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限未满而劳动合同期限已到期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

6、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女工王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案情可知:女工王若正处于法律规定的产假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某食品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通知解除和王若签订的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王若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

7、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某食品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以王若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为借口,在王若产期、哺乳期内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王若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撤销某食品公司做出的解除和王若的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是正确的。  我国的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解雇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期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99

8、0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