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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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问题解答1、所提问题: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容器”,这是否意味着所列各类容器(如:分汽包、储气罐等)可不完全遵守第二章“材料”、第六章“定期检验”和第七章“安全附件”的规定?解答:是。2、第6条将罐式集装箱列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是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还是按《容规》执行?其设计和制造单位的资格如何处理?设计罐式集装箱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同时要满足《容规》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如:对钢板100%UT检测等。设计、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

2、制造资格,制造企业还应提供罐式集装箱产品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各项试验要求的检测报告。3、按第6条第1款规定,原来属于第二类压力容器的,现变为第三类压力容器,对这部分在用压力容器(如氧气球罐、氮气球罐、V>5m低温绝热容器)是否需要重新登记,在用检验中应如何处理?原来可以设计、制造这些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是否立即履行增项手续?制造单位九九年度签订的订货合同和未完工的半成品如何处理?可否给一过渡时间,制造厂利用这段时间积极准备增项所需的各项条件,并完成增项事宜,同时完成履约任务。因《容规》修改,由第二类变为第三类的压力容器,暂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定期检验单位资格按第三类的压力容器的要求;制造这

3、类压力容器的单位如不具备AR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应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1999年已投料的产品可制完,未投料的则不得再生产。4、第10条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是否暂不执行?待工作部署。5、第11条规定“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比材料标准要求高,GB6654-1996和GB3531-1996标准是否可以用于压力容器制造?可以。对2000年1月1日以后制(修)订的压力容器材料标准,必须达到《容规》规定6、12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如适

4、用含碳量大于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由于计算碳当量的公式并非仅一种,请问应当按照哪个公式计算?32由制造单位或设计者确定。7、第14条第5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是否包括移动式空气储罐?第四章第76条第4款(1)的“球形压力容器”是否包括蒸球?均不包括。8、第18条2款关于“设计温度大于65℃时,一般不选用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与《容规》解释中设计温度75℃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应为75℃。9、第31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第七章第146条规定“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但是若设计压力等于最高工作压力时,将

5、如何规定密封试验压力?第31条和第146条结合使用时,设计压力选取必须大于最高工作压力,不能等于。10、第40条关于“对某些结构特殊的受压元件按常规标准无法解决强度计算时,局部可以参照JB4732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析计算……”,进行分析计算的局部制造时应遵循常规标准还是JB4732?进行分析计算的局部制造时应按JB4732标准执行。11、第133条规定“……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若不能达成一致,以谁的意见为主?以检验单位意见为主,但应考虑实际情况。12、《容规》第2条2.(1)~(8),这些容器可不要求定期检验,请问对这些容器依据什么

6、情况判废更新?可以不按照《容规》第六章规定的内容进行定期检验,但定期检验仍应进行,且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验和判定,不作统一规定。13、第6条中没有提及“医用氧舱”归属的类别,是否漏掉了?答:另有规定。14、按90版《容规》列为二类容器,而按99版《容规》划为三类容器,请问该种情况如何处理?3299版《容规》实施日期前已建造完成的容器,按90版《容规》规定,其余者按99版《容规》规定。15、《容规》132条,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与中石化集团两年一大修周期有矛盾,我们应依据什么执行?应依据《容规》办法处理。16、关于“压力容器选材与介质”的说明中介绍了HG20581-98标准,请问类似这样的

7、说明,在法律地位上能否和《容规》等同?HG20581-98标准仅供设计者参考,《容规》并未推荐使用HG20581-98标准。17、第124条规定“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请问对球形容器的修理,如内外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裂纹之类(深埋或表面超深)的超标缺陷是否一定要球形容器制造单位或安装单位来修理,具有相应类别(即第一、三类)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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