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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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

2、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

3、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

4、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

5、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

6、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7、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  (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主

8、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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