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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闻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热点专题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05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11、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二ΟΟ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
12、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
13、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
14、,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做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
15、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件采购价格较高的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 第十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
16、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第十二条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不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17、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五条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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