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及税费及案例苟琳莉律师

股权转让涉及税费及案例苟琳莉律师

ID:30194528

大小:138.04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2-27

股权转让涉及税费及案例苟琳莉律师_第1页
股权转让涉及税费及案例苟琳莉律师_第2页
股权转让涉及税费及案例苟琳莉律师_第3页
股权转让涉及税费及案例苟琳莉律师_第4页
股权转让涉及税费及案例苟琳莉律师_第5页
资源描述:

《股权转让涉及税费及案例苟琳莉律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制作人:苟琳莉律师联系电话:15982301516股权转让涉及税费及案例目录:第一部分:股权转让涉及税费P1第二部分: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案例解析P5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P6一、个人所得税法摘要P6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P7国税发[2000]118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P10国税函〔2004〕390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P11财税(2002)191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2、税管理的通知P12国税函[2009]285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P13国税发〔1993〕45号第一部分:股权转让涉及税费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

3、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流程15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成都·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商城B座26楼邮编:610016电话:(028)86623336传真:(028)86758241  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

4、禁或转让条件;  (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  (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承认新股东、涂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  (四)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5、。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

6、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如:山东胜利股份公司关于转让青岛胜通海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相关协议如下(采用资料全部来源于上市公司公告):  本公司、青岛胜信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四方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协议,本公司将持有的胜通海岸18%股权分次转让给青岛城投;胜信投资(本公司持股62.5%)将其持有的胜通海岸20%股权转让给青岛城投;四方城发将其持有的胜通海岸13

7、%的股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青岛城投。双方确认本公司转让胜通海岸18%的股权价款共计为人民币31,140万元。胜信投资本次转让胜通海岸20%的股权价款共计为人民币34,600万元。  根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此次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15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8、四川成都·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商城B座26楼邮编:610016电话:(028)86623336传真:(028)86758241,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