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师-节能法制与政策制度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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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法规的效力:1、法规的效力层级,是法规的效力等级或法规的效力位阶。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由于一般

2、规定;后法优于先法。2、范围: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法规的适用: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次之,第三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2、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或省级以上法规相抵触。法规的特点:法是以对权力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的社会

3、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法所规定的模式: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法的认可: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由法规定的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并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义务是由法所规定的义务人应按权利人的要求,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进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权利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

4、。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义务的同时也意味着享有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为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义务、维护公益义务、接受行政监督义务、提供真实信息义务、遵守法定程序义务。《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

5、发展战略。节能的基本制度:一、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节约能源法》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三、实行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主要内容是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四、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五、鼓励、支持节能技术进步,开展节

6、能宣传教育。2011年我国节能目标:单位国内稳定值能耗下降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降低17%。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范围:依法对落后的能耗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新建不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项目,对允许类高耗能项目应当从严审批、加强监督检查;除鼓励类项目外,不得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增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是节约常规能源的重要途径。节能管理体制:一、国务院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并接受国

7、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山东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国

8、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节能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现规定的3类能耗限额指标:现有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新建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和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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