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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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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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房产抵押合同无效  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典当合同无效之辩驳作者:王磊  摘要:“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是一个伪命题。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尽管欠缺抵押登记,仍应认定有效,这同时也是融资市场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抵押登记合同效力建议  一、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不是典当合同归于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学者认为典当合同因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而归于无效的理由就在于此种情形违反

2、了《典当管理办法》关于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的规定。也有仲裁机构认为,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登记作为房地产抵押典当法律关系生效的先决条件,未履行抵押登记手续,典当合同无效。[1]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笔者认为前述观点与做法欠妥,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典当合同的效力归于无效。《典当

3、管理办法》仅系部门规章,其不能违背民事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况且该规章也仅仅只是一种管理性规定,是商务部为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管理而制定的规范,不属效力性规范的范畴。[2]因此违反《典当管理办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并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故有判决认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虽然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因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仍应承认典当合同的效力。[3]有学者继而提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以非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典当合同因其借贷“信用

4、贷款”这一非法目的而无效。[4]但笔者认为,从形式上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双方“伪装行为”。[5]如若未办理登记抵押之典当合同能够被纳入此规定的范畴,则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认定典当行与当户均无真正签订典当合同的意思表示,仅仅只是为了实现信用借贷之目的,这于主要利润在于收取综合费的典当行而言,显然与其初衷相悖;从实质上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合同之所以无效,其根本原因在于目的违法。[6]  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典当法律关系并不能等同于信用贷款法律关系  有学者再次提出:一者,未办理登记的典当合同

5、将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企业间借贷关系,这是为我国现行法所禁止的;[7]二者,典当行不是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发放信用贷款等金融业务。[8]所以有法院认为,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不得从事信用贷款”的非法金融活动,典当合同应当认定无效。[9]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以“企业间借贷应被

6、禁止”为由否认典当合同的效力,在逻辑上就经不起推敲。当户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自然人;“企业间”借贷指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代指企业与自  房屋抵押合同未经共有权人同意之效力探究  经两次司法笔迹鉴定本案中《个人授信协议》(主合同)中,非“杨某”本人签署,借款合同(主合同)对杨某不生效,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协议对杨某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杨某未授权李某或其他任何人将涉案房屋作抵押登记。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

7、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案情】杨某与李某于1994年9月22日登记结婚,XX年8月25日二人取得位于北京市陶瓷厂宿舍楼5层1门110房产一处,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李某于XX年3月3日因病死亡。杨某于李某死亡后才发现上述房产已被抵押,后从杨某从某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了解到:编号为“XX万循授字第189号”的《个人授信协议》及《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且有“杨某”本人签字。李某生前从未对杨某

8、说起其曾向银行贷款借钱及抵押房产之事,杨某也从未见到上述协议。杨某对上述协议的签订过程毫不知情,其从未授权任何人签署上述协议,也从未在任何时间追认上述协议的效力。奇怪的是,在李某去世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还有人向银行还款,杨某也不知情,是事后从银行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在没有人还款时,银行找到杨某让其偿还李某生前的银行借款。杨某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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