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高频率考点百分百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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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物权法高频率考点百分百涵盖  命题点1:物权优先效力  1.优先效力  (1)物权>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发生“债权物权化”)  (2)物权>物权  ①、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  ②、动产(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③、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的优先性不丧失  ④、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留置权最优动产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  命题点2:物权行

2、为  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劳动生产、孳息  (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  (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  (2)基于继承、受遗赠  3.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债权意思表示外加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另有物权  合意,例外采意思主义。  a、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即使是船舶、航空器

3、、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也是如此,是否登记,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物权法》第24条)  b、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物权法》第9条)  c、例外的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条)、地役权(《物权法》第158条)、动产抵押权(包括动产浮动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命题点3: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  ①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物权法》第22条)  ②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确有错误(《物权法》第17条)精彩文档

4、实用标准文案  ③登记错误的补正及法律责任a、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b、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  请求损害赔偿。这说明,异议登记的效力是在15日内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于此期间内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c、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物权法》第21条)  ④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

5、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法》第20条)  ⑤物权登记的效力体系  a、登记生效主义:主要适用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与除了有价证券以外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b、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设立、变动(第158条、第16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变更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第24条),以及动产抵押权的变动(第188-189条);  c、无需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未强行要求必须登记。  二、动产的

6、交付: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  ①简易交付:法律行为生效时(《物权法》第25条)  ②指示交付: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物权法》第26条)  ③占有改定:后一个约定生效时即为交付(《物权法》第27条)  三、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标准的物权变动  ①因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8条)  ②因继承或受遗赠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9条)  ③因合法建房、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

7、第30条)  ④上述特殊物权变动,当所有人处分该物权时,必须先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31条)(宣示登记)  命题点4:所有物  1、国家专有(全民)所有权  (1)矿藏、水流、海域(《物权法》第46条)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2)城市市区的土地(《物权法》第47条)  (3)无线电频谱资源(《物权法》第50条)  (4)国防资产(《物权法》第52条第1款)此外:以下这些财产既可以归国家,也可以归集体或个人所有。  (5)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

8、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物权法48条)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49」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51」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52」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专有权行使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为:对共有部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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