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教材新增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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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注税教材新增变化!税法一:增值税一章变化较大:新增内容:1、根据财税[2011]111号、110号。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增值税征收率为3%.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鉴证咨询服务。2、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上调:增值税起征点上调:销售货物的由原来为月销售额的2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月销售额1500-3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调整为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上调:按期纳税的,由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为300-500元。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

3、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4、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4、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计算  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于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  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取得的按照现行规定允许在当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限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应于

5、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首次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时,可将2009年以来形成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

6、定申请退还。  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5、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6、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7、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

7、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8、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至2015年12月31日。9、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继续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1、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增值税一般纳

8、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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