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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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材〔2009〕527号  日期:2009-09-2800:00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

2、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

3、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三、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审查。   (一)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

4、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   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   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二)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   1、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   2、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3、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4、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砼防冻剂

5、。   5、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热量表、温控阀。   6、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7、需提供室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建筑内墙涂料、建筑胶粘剂。   8、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混凝土外加剂。   9、外墙保温系统:以界面剂(砂浆)生产企业为主,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   (三)申请下列产品备案,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   1、执行国标、行标的非承重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和EPS板、XPS板、网格布;   2、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6、   3、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   4、建筑排水管材(件)。   (四)申请定期报告(附件2),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报告期内河北省及以上检验报告;   2、在本省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   四、本着“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送服务”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有关工作程序简化如下:   (一)本省企业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进行企业现场考察,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后,报省厅。   外省企业首次申请我省建

7、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我厅。申请定期报告,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附件2)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省厅。   (三)为进一步完善使用备案流程,便于企业申请、补正申报备案的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厅出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材设备使用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8、发现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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