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报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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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票据诈骗报案材料  报案材料  武都区公安局:  我叫王林,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生,敦煌市莫高镇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是,。报案人王林打算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五支队签订金矿勘探合同,位置在西和县大桥林场两便坡,但是和黄金第五支队签金矿勘探合同的一个条件是,我必须要有勘探金矿处的林权证。于XX年6月文县碧口镇的黄伟给我介绍了宕昌县金临重晶石厂法定代表人杜福祥,二人对我称杜福祥有我所需要的林权证。后杜福祥为了证实自己有西和县大桥林场两便坡的林权证而起到诈骗目的,给我

2、出示了西林资字【XX】3号文件、陇林发【XX】100号文件及《宕昌县金临重晶石厂西和县大桥林场两便坡金矿勘探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于是我和杜福祥于XX年6月5日签订了一份林权证转让协议书。后杜福祥和黄伟催促,让我给黄伟出借5万元,给杜福祥预先给付林权证转让定金10万元,不然杜福祥会把林权证转让给别人。我于XX年12月4日在武都给付了杜福祥定金10万元,于同日出借5万元给黄伟。此后我一直催促杜福祥让其把林权证给我,但杜福祥始终推辞不给林权证以致我错过了和黄金五支队签订黄金勘探的机会。后我才得知杜福祥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

3、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根本就没有西和县大桥林场两便坡的林权证,以前杜福祥给我出示的证明文件都是过期的。经过多次和杜福祥的交涉,杜福祥故意躲避也不退定金,黄伟当时所借的5万元也不肯偿还。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杜福祥以转让林权证为目的,诈骗报案人王林的10万元定金,诈骗数额巨大,请公安机关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一、杜福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安机关对杜福祥以林权证出让为由骗取王林资金10万元,造成经济诈骗

4、一案经行查处。  二、要求杜福祥返还于XX年12月4日以诈骗为目的收受王林10万元的林权证转让定金。  此致  附:1、西和县林业局西林资字【XX】3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2、陇南市林业局陇林发【XX】100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3、宕昌县金临重晶石厂西和县大桥林场两便坡金矿勘探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复印件一份;  4、林权证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5、杜福祥收受王林定金10万元收据复印件一份;  6、报案人王林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报案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

5、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3月12日  报案材料  报案人:段旭,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393号蓝翔大厦2号楼1单元502室,联系电话:  犯罪嫌疑人:黄海燕,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0号七区21栋4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报案请求  依法立案追究黄海燕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涉嫌犯罪事实  XX年月日黄海燕与段旭签署了一份《居间协议》,协议中约定由黄海燕居间,将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

6、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过户至段旭名下。黄海燕完成了此项居间义务,也拿到了相应的居间佣金。但XX年9月1日,黄海燕继续利用自己之前对此公司的熟悉度,通过伪造《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中段旭的签字,并在此基础上私自伪造了一份《塔城地区金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黄海燕便手持这三份材料前去塔城地区额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事宜的变更,致使现在该公  司15%的股权在黄海燕名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

7、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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