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十九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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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经济法概论十九章合同法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  撤回和撤销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的概念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

3、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二)可撤销的合同  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  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4、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注意:撤销权  性质:形成权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行使:诉讼方式限制:除斥期间一年  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  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

5、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  考点四合同的履行  一)不安抗辩权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  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  1.构成要件:  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  2.行使方式:  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

6、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法律效果:  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  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  三)合同保全之撤销权  考点六合同的消灭  一)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合同解除约定解除单方解除不可抗力法定解除履行迟延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  二)合同的消灭  考点七违约责任

7、  一、违约行为:1、预期违约  2、不履行  3、延迟履行  4、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  二、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例外。  2、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双方过失相抵  注意:第三人过错不免责,合同具有相对性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3、责任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8、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  4、“三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的性质和适用  1)损害赔偿金的范围  完全赔偿:现实损害+预期利润  合理预见  减损规则  2)违约金的约定性和补偿性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范围应当大致相当——违约金的调整  3)定金的限额性和惩罚性注意:“三金”并存的处理  定金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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