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不愿卖房但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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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老婆不愿卖房但合同签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妻子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多年后,丈夫以合同上没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湖南省常德津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997年,奚某与曾某以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一套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产权登记于丈夫曾某的名字。XX年妻子奚某与原告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丈夫曾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曾某夫妇即腾退房屋,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后开始居

2、住。后丈夫曾某怀疑其遗失一张存单于诉争房屋中,系与原告程某签订一份查看房屋协议,方便进入涉案房屋查找其遗失的存单。现程某要求奚某、曾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曾某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

3、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查明客观事实出卖房屋系奚某与曾某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曾某的事后行为亦让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房系曾某夫妇共同意思,且原告对房屋的取得基于当时的  市价合理,属于善意取得,二被告亦无合法理由对抗原告的合法取得与占有。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曾某夫妇应配合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妻子未经丈夫擅自签订卖房合同,合同生效吗?  陈先生与妻子朱女士感情一直很好,但不久前,陈先生竟将朱女士告上了法庭。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

4、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陈先生与朱女士均为再婚,且有各自的子女。20年前,两人不顾他人议论组建家庭,婚后第三年,朱女士的单位分给朱女士一套房子,一年后朱女士以优惠价买下房屋,并领取房地产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朱女士一人。07年,朱女士瞒着陈先生将该房卖给了自己与前夫的女儿珊珊,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过程中,珊珊实际并未支付房款。后陈先生无意间知道了此事,便质问朱女

5、士,不想朱女士却说:“本来就是自己的房屋,自己想给谁就给谁!”结婚以来,陈先生从未遇到朱女士如此不尊重自己,此番话更是让自己火上加油,一怒之下便将朱女士和继女珊珊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庭审中,朱女士辩称自己曾与陈先生在结婚时有口头协议,约定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的孩子所有,但无他证佐证。朱女士的说法是否成立?她与女儿珊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专家意见:上海市人大代表孙洪林律师  故事中,朱女士说:“本来就是自己的房屋,自己想给谁就给谁!”此话是否正确呢?按法律规定,陈先生与朱女士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朱女士的名义用优惠价格购

6、买了该房屋,所以该房屋应  为陈先生与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朱女士的个人财产。显然,朱女士前面的说法有误。  现在,朱女士在未征得陈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给其女儿珊珊,显然侵犯了陈先生作为财产共有人的权益。朱女士虽与珊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事实上珊珊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因而在此次买卖过程中珊珊也不存在善意。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

7、培训计划  另外,虽然朱女士提出自己(来自:写论文网:老婆不愿卖房但合同签)与告陈先生之间有口头约定,即谁的财产归谁的孩子所有,所以自己有权处理该房屋的辩称意见,但由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朱女士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朱女士的辩称意见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因此,朱女士与其女儿珊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东方大律师广播节目播出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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