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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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是,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并不从根本上消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因为依一定程序可以使其效力得以恢复。根据<保险法)第58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分期给付保险

2、费的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对于续期保险费到期时没有缴纳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展让,由投保人在展让期限内补交续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对发生在期内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款额中扣除所欠保险费。宽限期分为约定宽限期和法定宽限期。前者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后者是按保险法规定的,自保险费到期日起60日。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续期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或由保险人按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在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上,法定宽限期的起始时间为

3、保险人为催告且送达投保人后30日。保险合同的复效,又称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已经中止的保险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条件,按一定的程序恢复合同效力。保险合同中止后,投保人应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在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2年内没有复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人应当根据投保人的请求,与投保人协商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并达成协议。但是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没有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应当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保险法)中规定只有人身保险合同才能够复效。保险合同中止期间,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保险人所规定的承保条件,人身保险合同方具备复效的前提。(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复效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保险合同的复效应由投保人提出复效请求,经保险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止前未缴纳

5、的保险费补交后,保险合同方能复效。在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上,对停止合同效力的保险合同均可依法定程序恢复效力。其规定为:(1)恢复停止效力的保险合同,应由投保人提出复效的请求,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不为拒绝的,视为承诺。但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由于被保险人应当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因而不受此规定的约束。(2)人寿保险合同因未按期交付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效力停止的,在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清偿后,翌日上午零时,开始恢复其效力。(3)人寿保险合同对于记载有被保险人故意自杀,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额条款的人寿保险

6、合同,其条款应自订立时起2年后,方开始产生效力。恢复停止效力的保险合同,其2年期限应自恢复停止效力之日起算。这一关于复效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一,案例简介1994年1月14日,王书明在其所在地的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10份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040元,保险费按月缴纳,每月10元,并指定其子王雷为受益人。1996年5月起,王书明停止缴纳保险费。在拖欠保险费近一年半时,1997年10月6日王雷向保险公司补缴了拖欠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费收据。以后王雷继续缴纳保险费。1998年3

7、月19日被保险人王书明因病去世。在料理完后事之后,受益人持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自1996年5月王书明停止缴纳保险费后的脱保期间,因身体不适到医院进行检查,被确诊患有肝硬化等病症。此后,到过数家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王书明一直在休病假直至其死亡。保险公司认为,1996年5月起王书明停缴保险费,已构成保险合同中止,王雷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已经不符合保险投保的健康条件,因此该保险合同的复效行为为无效行为,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据

8、此作出了拒付保险金的通知。王雷遂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身故保险金。判决保险公司向王雷支付保险金404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00元。二、思考方向本案案情简单,但在处理时应当就以下问题进行分析:一是是否构成保险合同的中止?二是保险法上关于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和复效程序是否为强制性规定?三是复效时投保人是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四是保险公司收取了拖欠的保险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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