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名子签合同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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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用别人名子签合同合同诈骗罪  浅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一、案件基本情况  XX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为新A39545、挂车车牌号为新A1733的斯达—斯太尔王重型半挂车用于运输货物。同年11月,李某某与马某某、杨某某商议用这辆车办理假牌照骗货卖,后三人驾车到乌鲁木齐,李某某拿着被告人马某某的照片,办理了姓名为马强的假驾驶证和新B22866的一套假车牌。同年11月18日,三被告人驾车来到昭苏县,杨某某将假

2、牌照换上。随后,李某某安排马某某、杨某某联系货物,马某某、杨某某在昭苏县安安信息部用马强的假驾驶证和新B22866的假车牌获取了在74团拉运油菜的派车单,两人驾车到74团3连,马某某以马强的名字与新疆天康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装载油菜吨。之后三被告人驾车赶往伊宁市,李某某电话联系上买主伊某,由马某某、杨某某出面以每公斤元的价格将油菜全部售予伊某,计元。马某某将所得款项全部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分别给马某某、杨某某5000元。后经鉴定,三被告人诈骗的油菜籽价格为元。  二、分歧意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

3、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对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以假的车辆牌照和驾驶证件骗取安安信息部出具派车单,虚构自己具有合法货物运输资格事实,与被害人签订运输合同,进而私自变卖运输的油菜籽获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三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运输合同后,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逃匿,私自变卖货物谋利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合同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

4、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假的车辆牌照和证件,虚构自己具有合法运输资质的事实,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进而与其签订运输合同后取得货物私自变卖谋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三、评析意见  本人赞成第二种观点,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方式,其与诈骗罪属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在实务操作中往往易于混淆,这里就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实务中如何区分作为焦点问题对本案予以简单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

5、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对其行为方式有明确的规定: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

6、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作为特殊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亦要满足普通诈骗罪成立的五个要素。  从两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上看,两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其构成要素上看,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亦要满足诈骗罪成立的五个要素。但比较两罪,其区别也是显然的:  首先,两罪的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中,其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

7、权。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其客体系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其次,就两罪的客体方面来看,两罪的行为方式均采取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是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

8、自己的财产。但较之于诈骗纷繁多样的行为方式,刑法对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并且其行为方式多是利用合同作为其“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媒介和手段,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达到行为人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目的。再次,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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