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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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补签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婚内借款的性质与效力认定  内容:裁判要旨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案情  叶海英与王鸿飞于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XX年1月经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离婚后不久,叶海英又诉至法院,称在其与王鸿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鸿飞先后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160万元,有借条为据,至今未归还。其要求王鸿

2、飞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万元。王鸿飞辩称,三份借条均为自己出具,但自己实际并未向叶海英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叶海英与王鸿飞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在先前双方的离婚诉讼中叶海英也并未提到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借款关系成立,该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叶海英提出该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向他人所借,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裁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

3、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以下事实:叶海英、王鸿飞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于XX年1月离婚。1997年5月28日,王鸿飞向叶海英借款40万元和50万元,出具借条两份,并在两张借条上分别约定利息计算方式。XX年4月30日王鸿飞又向叶海英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一分。借款后王鸿飞未还本付息。叶海英于XX年7月3日诉至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海英与王鸿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鸿飞向叶海英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王鸿飞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不予采纳。判决王鸿飞应

4、当归还叶海英借款本金160万元,支付利息130万元。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婚内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而非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直接确认借条所载的款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叶海英的诉讼请求。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对此判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叶海英申诉认为,婚内借款系合法民事行为,

5、叶海英与王鸿飞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婚内所借款项应认定为叶海英个人财产,在王鸿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该款项或基于该款项而产生的收益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王鸿飞应全额偿还该借款。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但是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在本案中,叶海英所述其借款系向亲戚朋友借得,但却又以保密为由拒绝进一步陈述,而叶海英本人又无如此巨额财产的可能,叶海英也未就此进行举证。因而

6、,认定叶海英未向王鸿飞提供真实借款。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婚内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叶海英与王鸿飞之间是否发生真实借款关系、以及款项的性质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四个问题。  一、婚内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  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产生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即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再审法院认为,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

7、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笔者认为,正如再审法院判决所述,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二、借款真实性的认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再审法院认为,要认定婚内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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