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视野中的诉讼欺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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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视野中的诉讼欺诈探析刑法视野中的诉讼欺诈探析作者:岳海龙发布时间:2010-03-2214:04:03论文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私有财产保护机制的健全,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公力救济方式,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认可并成为了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事实证明,大量的民事纠纷通过诉讼得到了顺利解决,既稳定了社会同时又促进了经济发展。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副产品"--虚假诉讼现象却日益猖獗。一些不法之徒为获得非法利益,竟然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诈骗活动,编造虚假事实甚至编造虚假当事人来蒙骗法院,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呈逐年增加趋势。由于现有立

2、法存在欠缺,使得个别虚假诉讼屡屡得逞,致使被诉讼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进而引发上诉、申诉、上访等案件增多。诉讼欺诈案件,不仅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也给司法实务者们断案带来许多困难,使受害的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既破坏了司法活动正常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又给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侵害。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对于虚假诉讼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

3、取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方式,通过利用虚假的证据,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破坏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即法院正常审判活动),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在诉讼中,部分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恶意串通,采取隐瞒真相、虚假陈述等非法手段进行欺诈,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破坏正常的审判活动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欺骗法官,使法官作出错

4、误判决,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以上不同的界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虚假诉讼的特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诉讼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和希望发生的,而其希望和追求的结果又是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来实现的。二是行为人必须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手段。三是行为人在诉讼中使用虚假或伪造的证据,并且是积极的作为行为,不包括不作为行为。四是法院基于伪造的证据作出错误裁判。[1]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特征分析,虚假诉讼应当定义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

5、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从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财物或财产上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二、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性质,我国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一)诈骗罪说有的学者将虚假诉讼作为诈骗罪处理。当行为人利用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时候,似乎也类似于诈骗。诚然,虚假诉讼与诈骗二者存在诸多共同之处,但是,从犯罪客体与主体来看,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从犯罪客体上讲,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虚假诉讼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

6、的审判秩序,其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是或然的和次要的,二者绝不可以等同起来。从犯罪主体来看,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主体,诈骗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虚假诉讼行为的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可以由单位构成。总的来说,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主要是依据犯罪主要客体的不同进行的,虚假诉讼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秩序,应属于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与诈骗罪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犯罪类型。而且,虚假诉讼行为的主体也非普通的诈骗罪主体所能够囊括。(二)敲诈勒索罪说敲诈勒索罪一般是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迫他人

7、交付财物。而威胁、要挟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虚假诉讼则是要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告交付财产,而不是骗取被告的财物。在虚假诉讼中,行为人伪造证据从民事上诬告他人,并没有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被害人的财产往往遭受"不明真相"的法院的强制执行。所以将诉讼欺诈视为敲诈勒索罪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观点是缺乏说服力的。[2](三)妨害作证罪说《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二款规定

8、,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虚假诉讼中的伪造证据行为不能纳入妨害作证罪予以惩治。妨害作证罪与虚假诉讼行为中的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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