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休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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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大兴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休清理结果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 市大兴区水务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6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8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7条第2款:“各级

2、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条第1、3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5、《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

3、,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可以委托其直属单位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3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7、《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第3条:“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是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8、《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暂行)》第3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旅

4、游工作”第4条:“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即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利旅游区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9、《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10、《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3条第3款:“—116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1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5、和监督管理。”1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3条第2、3、4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6、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1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条第3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15、《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7、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16、《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5条第1款:“市和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17、《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5条第1款:“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主体名称:大兴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9条第3款:“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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