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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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履行行政职责,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市、区行政机关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

2、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市

3、、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本区域内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  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不及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

5、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依法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一)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  (十五)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

6、继续实施已经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许可的;  (十六)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  (十七)未按照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  (十八)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者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http://www.docin.com/sundae_

7、meng  (四)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六)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七)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印制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八)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九)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8、的;  (十二)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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