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买卖合同损害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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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违反买卖合同损害赔偿,案例  原告:B市某食品公司  被告:H市糖业公司  (一)案情  原告于1993年5月10日在被告处订立一份购销白糖的合同,合同规定:由被告供给原告白糖200吨,每吨1900元,质量按国标。交货时间为1993年8月初,交货地点为B市火车站。货到付款。原告按合同规定须预交10万元,逾期不交货或不付款,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同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

2、汇去8万元预付款,同年8月5日,被告将100吨白糖运抵B市火车站。原告向被告汇去11万元,并催促被告尽速发来另100吨货。同年8月10日,被告复函提出希望推迟一月发货,并提出因白糖价格上涨,希望将每吨白糖价由1900元提至XX元,原告于8月15日复函表示可以推迟一月,但价款不能变。同年8月25日,原告因急需原料,遂以每吨XX元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了50吨白糖。至同年9月15日,原告催促被告发货,被告仍坚持按市价每吨XX元购买提货。9月20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但至1

3、993年9月底,白糖价格急剧下跌,每吨跌至1800元,被告于10月15日提出交货,原告拒绝,并于10月30日在法院提起诉讼。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诉称:被告在合同订立后一再违约,应自1993年8月6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并应赔偿其按市价购买白糖的损失。  被

4、告辩称:原告按规定应交10万元预付款,仅交8万元,应自1993年7月25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由于白糖价格已下跌,给被告也造成了损失,原告也应负赔偿责任。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主要是被告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未交付100吨白糖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被告构成违约,但原告也有违约行为,因此本案属于双方违约,应由双方分担损失或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虽已违约,但原告自愿推迟,已免除了被告的责任。  最高院与“违约

5、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1、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可得利益的认定  ——乌海电业局与乌海市西川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XX)民二终字第77号-XX1113】  【裁判摘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

6、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尽管西川公司拖欠XX年6月的电费,但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不足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双方供用电合同对逾期交纳电费约定的民事责任是分层次以递进方式追究的,并要根据拖欠电费违约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而电业局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西川公司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了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故电业局停止供电行为对西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但西川公司XX年7月以后没有生产的根本原因不是电业局停止供电造成的,故不存在可得利益

7、。  2、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与违约金的计算  ——原平西美钢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天择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民二终字第6号-XX1016】  【裁判摘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

8、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计付报酬的合同。麦苗合同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承揽合同则以提供劳务为内容。本案《购销合同》对于钢坯的型号、数量和质量作了明确约定,但并不要求原平公司必须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组织生产。当事人对于钢坯的型号和质量确有明确约定,但该型号和质量的钢坯也并非只有原平公司才能生产。因此本案合同关系并不是以原平公司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只是约定的付款和提货方式有异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性质。  《购销合同》对钢坯的型号、数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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