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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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镇江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宏光车料有限公司、胡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单位宏光车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人胡某,系宏光车料有限公司电镀科科长。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宏光车料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XX年10月30日向太仓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仓市检察院于XX年12月18日向太仓市法院提起公诉,太仓市法院于XX年3月18日以被告单位宏光车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

2、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基本案情】XX年4月至5月期间,宏光车料有限公司电镀科科长胡某在明知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不得随意处置的情况下,仍指使工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临时堆放在原污水处理区污泥堆场内的电镀污泥15吨填埋进污水处理区内一水池里,后用钢筋混凝土对该水池表面进行浇筑,将水池改造成新的电镀污泥晒场。经鉴定,上述电镀污泥系危险废物。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

3、,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案件特点】  首先,针对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取证难、鉴定难和认定难等问题,太仓市检察院积极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加强沟通,并  召开联席会议,除通报案情及案件进展情况之外,还对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对本案中的电镀污泥的属性、处置方法及立案标准达成共识。  其次,通过市环保局及时与本案中电镀污泥的鉴定机构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取得联系,明确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了解了本案的鉴定依据,保证了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为本案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4、再次,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发现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根据环保局挖掘的电镀污泥的总数量认定了其犯罪数量,后太仓市检察院综合本案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最终认定被告单位的犯罪数量即随意处置电镀污泥的数量为15吨,该意见被太仓市法院予以采纳。  典型案例二  沈俊松污染环境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沈俊松,个体从事金属表面加工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案由仪征市

5、公安局侦查终结,根据扬州市关于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沈俊松涉嫌污染环境罪,于XX年4月17日移送邗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邗江区检察院于XX年4月24日向邗江区法院提起公诉,于XX年5月1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沈俊松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简要案情】XX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沈俊松在仪征市真州镇佐安村原预制厂内非法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生  产,生产过程中将清洗废水排入车间南侧无防渗措施的水井中。经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并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铬,属于有毒物质。  【案件特色】 

6、 本案是XX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扬州市首例判决的污染环境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案中的关键点在于被告人沈俊松向渗井排放含有毒物质污水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损伤后果,其行为能否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来自:写论文网:镇江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环

7、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的罪状中“严重污染环境”作了明确界定,其中第一条第项规定“利用渗井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即可定罪。“解释”第十条对“有毒物质”又作为进一步明确,其第项规定“含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即为有毒物质。  在严格梳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邗江区检察院通过走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与专家学者,进一步明确“渗井”、“总铬”等关键词的定义,成功指控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理阶段,该院通过公开庭、报纸宣传、电视台报道等多种形式扩大该案的社会影响,呼吁人人争当绿色卫士。  典型案例三  靳宏义污染环境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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