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政府有关公布《广昌县羊面岭棚户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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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昌县羊面岭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为了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广昌县人民政府已对《广昌县羊面岭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和房屋所有人可在2014年8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反映意见。请将意见寄至:广昌县羊面岭棚户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广昌三小旁原少年宫一楼。邮编:34490

2、0。二、通过当面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广昌县羊面岭棚户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羊面岭广昌三小旁原少年宫一楼)。联系人:付志强联系电话:138794513372014年7月3日广昌县羊面岭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羊面岭棚户区(危旧住宅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改善居住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房屋征收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及配套政策。二、房屋征收相关文件依据(一)广昌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广昌县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广办发〔2013〕19号)。(三)广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广昌县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五)县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有关项目批文规划,土地使用许可批准书。三、征收范围广昌县羊面岭棚户区所涉及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东至旴江河堤,西至206国道,南至旴江河堤,北至县污水处理厂。包括原万泉机械厂、纺器厂、化工厂、制革厂的职工宿舍和周边居民房以及原纺器厂、化工厂、制革厂、昌顺公司(原麻纺厂)的单位自管房等。被征收

4、户数约489户,其中私房482户,单位房(含厂房车间)7户;征收房屋面积约49413平方米,其中私房24519平方米、单位房17966平方米、待定违建房6928平方米。四、组织实施机构(一)房屋征收主体:广昌县人民政府(二)房屋征收部门:广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广昌县羊面岭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征收期限(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8个月内签订房屋征补偿安置协议并全部拆迁完毕。(二)签约和搬迁时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完毕。(三)房屋拆迁期限自签约搬迁时限满期2个月为房屋拆除、场地清场时限。六、征收补偿条件(一)符合以下条

5、件之一的,给予补偿安置:1、持有效《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种证件的房地产为完全产权。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的房屋,视为完全产权。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县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房屋,或经乡(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房屋,视为完全产权。4、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县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视为完全产权。(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1、征收房屋面积

6、的认定:持有产权登记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对面积有争议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定。2、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3、店面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为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街住宅改店面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仍按原使用用途补偿安置。(三)凡属违章的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1、在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对房屋及其附

7、属物擅自抢建、扩建、翻建、加层、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2、违章建筑的认定: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七、征收评估(一)评估机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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