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稿)

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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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行为,保证船舶检验质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规定,制订本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活动的管理。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的主管机关。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第二章机构变更第四条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变更船舶检

2、验机构前,向转出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材料,至少应包括:(一)转出申请书(原件);(二)船舶所有权证书;(三)拟购入船舶所有人;10(四)拟转入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第五条转出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原船舶所有人申请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原有证书资料检查,必要时安排实船核查,填写《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沟通联系表》(附件1)并形成检查或核查报告,报告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一)图纸的批准、完整、有效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船舶、图纸、证书一致性;(三)历史检验记录;(四)船舶检验

3、证书的有效性;(五)船舶检验分支机构认为的其它检验技术要求符合性;(六)船舶存在的缺陷(如有)。第六条转出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当及时通过信息系统或挂号邮寄的方式将《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沟通联系表》及相关报告移交拟转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第七条10拟接收转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收到《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沟通联系表》及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或挂号邮寄的方式确认是否同意办理转入。不同意办理转入手续的,应当向转出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说明理由,并上报所隶属船舶检验机构。第八条转出的船舶检验分支

4、机构在接到转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同意转入的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船舶检验档案原件和接收确认单寄送给转入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禁止通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携带的方式转移档案资料。第九条拟购入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拟转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一)转入申请书(原件);(二)船舶买卖合同或意向书;(三)现船舶所有人身份合法证明。第十条转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拟购入船舶所有人申请及收到船舶检验原始档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档案接收确认单上确认并寄回转出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同时按

5、照附加检验要求对船舶开展检验,检验应当至少包括:(一)复核图纸资料齐全、有效性;(二)复核船检证书有效性;(三)复核船舶、图纸、证书、电子信息一致性;(四)复核检验资料的完整性;(五)转入前的缺陷整改情况(如有时)。10依据附加检验发现问题或转出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书面缺陷报告,可视情扩大检验范围,直至覆盖初次检验全部要求。第十一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执行初次检验的,应当通过所隶属船舶检验机构将执行初次检验理由和结果书面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十二条拟转入船舶经检验合格的,转入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发《检

6、验合格通知书》(附件2),通知拟购入船舶所有人向有管辖权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拟转入船舶取得所有权证书后,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同时收回原船舶检验证书,并予以存档。第十三条转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如认为船舶经整改无法满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应当作出拒绝船舶转入决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通知转出船舶检验分支机构。10转出和转入船舶检验分支机构之间对拒绝转入不存在分歧的,转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转出船舶检验分支机构重新办理检验手续,并将船舶

7、检验档案寄回转出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拒绝转入船舶存在严重问题的,转入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当通过所隶属船舶检验机构将有关情况和拒绝转入的理由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转出和转入船舶检验分支机构之间对拒绝转入存在分歧的,双方可以提请所隶属船舶检验机构协商解决。经双方所隶属船舶检验机构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以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协调解决。第十四条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拒绝接收的船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转出船舶检验机构交回船舶检验证书。转出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受理原船舶所有人重新申请。第十五条转出、转入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当每季度向所隶

8、属船舶检验机构报备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情况。第十六条2005年7月1日以前建造完工的船长小于60米的内河普通货船,经双方船舶检验机构商定,可以适当减免图纸要求,但至少应当满足本规定图纸目录(附件3)的要求。第十七条多艘同型船舶使用同一套图纸的,转出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当将图纸复印,并加盖图纸章确认后转出。第三章责任第十八条自转入船舶检验机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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