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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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通价费〔2018〕198号关于调整南通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社会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市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0—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价格体系,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

2、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价格调整涉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南通市范围内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门诊部、诊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管理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二、主要内容(一)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1、合理制定市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

3、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234号)精神,制定下放到市级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2)病房床位费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3)下放市级定价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40—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63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案》)规定的一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3。2、适当调整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不高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合理差价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以下价格:一是合理调整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护理、临床各系统诊疗、部分病理检查、手术项目价格,降低以设备为主的部分辅助操作项目价格;二是降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降低部分检查价格,取消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护理项目价格详见附件4。其他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试行方案》规定的一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详见附件5。3、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落实《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5、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5〕283号)的有关规定,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制定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4、取消、暂不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方案》中取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一律取消,具体项目详见附件6。《试行方案》中暂不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除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之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一律暂不调整,具体项目详见附件7。(二)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40—优化“一般诊疗费”项目设置,按照医生技术等级增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殊医用材料编码等仍按照《江苏省物

6、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1〕195号)规定执行,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25元/次、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15元/次。收取“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或“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后不应再收取“一般诊疗费”,避免重复收费。具体调整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8。以上为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各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以下政策:1、病房床位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

7、部门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通价费〔2016〕147号)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水平不得高于附件2。2、除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40—明确由市级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市区调整政策外,其他基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兼顾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在不

8、高于省和南通市区价格的基础上调整。三、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是医改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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