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_抵押权制度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_抵押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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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中文摘要抵押担保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而建立和完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费由国家拨付,产品由国家调配,银行按照国家指令贷款,企业和银行都不必考虑经营的风险,担保制度没有存在的基础。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企业和银行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能否获得发展资金,银行能否将贷出的款项如数收回,逐渐成为他们关注的大事。银行等金融部门为了减少信贷风险,越来越多地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担保的作用日益突显。抵押权素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它以其不转移物的占有,充分的使用价值而在实践中倍受青睐。抵押功能已从传统的保障债权的清偿和实现,到向保障金融

2、安全、促进融资等功能转化。本文通过从大陆法系抵押制度的历史沿革写起,结合我国抵押权制度的发展脉络,分析了现代抵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从而指出我国现行抵押权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其目的就是希望完善抵押权制度,从而能够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服务。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登记;最高额抵押;浮动抵押绪论绪论法律孕育于社会,是从社会生活中不断流淌出来的,故法律制度的生长多依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为据。①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繁荣,工业生产、商业贸易、金融事业等各个领域都有显著进步。各种借贷、融资等新兴手段也不断出现。担保这

3、种法律制度对促进资金融通、财产流转、保护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促进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不转移物的占有,更多的实现物的交换价值而倍受人民的推崇,所以研究抵押权制度在今天仍不失其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历史研究、比较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了罗马法、日耳曼法、《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及我国抵押权制度发展演变过程,通过学习与研究,列举了《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现行抵押权制度在立法层面和具体抵押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完善的抵押权制度能够保障我国交易活动高效、便捷与安全运行,以便市场经济对资源的充分利用而为

4、社会创造更多财富。m徐洁.担保物权功能论IMl.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页.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大陆法系抵押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古代抵押权制度的形成与特点总的来说,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关系不发达,社会对物的实际占有的重视程度大于对财产流通的重视程度,抵押权制度做为担保物权制度的一种,其存在与发展是与债权的存在与发展相关的,基本呈现以下特点:抵押权制度不够发达、种类比较少、功能比较单一。古代法上的担保制度从保全债权的功能上设计,并且以不动产担保为主,这与在古代社会不动产是最主要的财产有关。①一、罗马法中抵押权制度的历史演进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

5、,大抵皆渊源于罗马法。我国学者认为罗马法中的抵押权制度是从希腊法引进的。@通说认为罗马法抵押权是在罗马共和末期同大法官的活动而形成的,相继经历了从信托质一占有质一抵押权的发展过程。信托质(fiducia)是指一方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重新移转于物主;而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得将该标的物卖出以抵债,遇有剩余款则归还物主。@因为信托质表现为一种实物交付,往往伴随着标的物的占有转移,不利于对标的物的充分利用,并且会影响债务人清偿的能力;同时信托质以权利的转移为成立条件,债权人背信弃义,债务人会有标的物不能收回危险,

6、所以到了帝政时期随着要式买卖的废弃而衰落,优士丁尼法中,质权和抵押完全取代了信托。@罗马法中的占有质(pignus)类似今天的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第19页.。周{骨.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426页.。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第19页、20页.。【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43页ii.mi—ii第一章大陆法系抵押权制度的历史沿革iiiiiii—iiii_iiiiiiii

7、iiiiiiiiiiiiiiiiii履行而将一定的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在不能履行到期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出卖质物以清偿债务。①其中,债务人不支付利息,而以质物的孳息抵充利息的,称为“典”;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则称为“质"。占有质和信托质的差别在于前者不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而只转移占有,而在后者,则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往往同时还伴有占有的转移。占有质因不移转担保物的所有权而仅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债权人便不能随意出卖质物,这对债务人比较有利,但这会影响所有人的融资能力和清偿能力,故至共和国末期罗马法中演化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即抵押权制度。罗马法中的抵押权制度是罗马共和国末期大

8、法官萨尔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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