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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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经济师》2005年第5期●经济与法摘要:关于经营范围的争论由来已久,至今尚无定论。文章在考察相关国家立法和判例的基础上。联系我国实际,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提出要大胆突破寻求发展,主张废除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规定,并通过相应制度的完善来保证企业法人的运行,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利益。关键词:经营范围能力外原则越权无效中图分类号:D1922.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5)05—073—03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反思北京市工商局于2004年2月15日发出《改革市场准人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文件,旨在改革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制度。《

2、若干意见》第四部分第十七条规定了两款内容:一为“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的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项目的,统一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是否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由核准制转为备案制。《若干意见》是目前我国最早可见的关于改革企业法人经营范围注册登记制度正式规范文件。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改革,在公司实践中却早已出现,2001年4月26日,清华科技园技术资产经营

3、有限公司成立,成为全国第一家在营业执照上没有注明经营范围的公司。经营范围在商业登记中有何意义,其是否有必要存在,我国的商业登记法应否规定经营范围,笔者就此展开论述。一、基础理念的厘清与界定:经营范围概述及研究的意义1.经营范围概述。商事登记(CCl删饿舵iaIregistration),又名商业登记,即依商业登记法及商业登记法实行细则,或其特别法规定,按法定程序,由当事人将应行登记事项,向专门机关所为之登记。商事登记制度对外公示商事主体的营业状态,方便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商事交易安全。按传统民商法理念,经营范围是实现商业登记目的的集中体现。因此,经营范围是商业登记的一项重

4、要内容。商事主体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业或业务就是所谓的“目的事业”,这种事业通常应记载于商事主体的章程,所以称之为“目的条款”(purpos印rovisions)。而在我国法律习惯中称目的事业为经营范围。除去用语上的差别,其实质是一致的。因此,为理解方便,本文仍沿用经营范围的说法。对经营范围的限制首先是基于商事法上交易安全的要求,“商事交易,固贵敏捷,尤须注重安全,如果只图敏捷,而不求安全,则今日所为之交易,明日即可能发生问题,甚至于遭受意外之损害。商事法上,在商事交易之基础方面,即采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以保护交易之安全”,企业法人因登记取得主体

5、资格,且因登记公示使第三人信赖登记并与之交易,否则,交易对方当事人缺乏可信赖的事实依据,交易势必无法进行。此外,依民法理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须以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交易时,因其不具有此项交易行为的资格,即无权利能力,让其承担交易的民事责任即失去法律上的正当性。而交易第三人却会因此无法实现交易目的和预期的相关利益,并因此而受有损失。所以,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对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作出了限制。2.研究经营范围的意义。研究商事登记中的经营范围,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认清经营范围的性质。即经营范围在商事登记中是否涉及主体资格的取得

6、问题。(2)理清经营范围限制理论。即经营范围的限制是对商事主体权利能力还是行为能力的限制,亦或其他。这与保护投资者及第三人利益有密切关系。(3)商事登记中是否需要对主体的经营范围明确、具体限制,进一步而言,对经营范围的商业登记是否仍有必要,这是实践中必须回答的问题,涉及商事登记价值取向的判断。总之,当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进行交易活动时,法律如何对其进●李婧陶峰军行规范、如何认定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及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和法律依据,此即研究经营范围的目的所在。二、近现代经营范围制度的发展趋势: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硬判例的考察1.英美法。经营范围外行为无效制度发端于英国公司法。1875年英

7、国法院审理的加hburyRail、ⅧyCa埘age&i砌1C0.V.硒che一案。在该案审理中,上议院明确表示,公司越权行为不得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追认而有效,而交易对方也不得请求为越权行为的公司赔偿损失,只能追索其已交付的款物。由此确立了能力外原则(doctrineofultm、,ir皓),即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民商事活动的原则,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则的适用悄然发生改变。1948年英国公司法只要求公司发起人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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