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介入对反贪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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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论文试论律师介入对反贪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这给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创造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本文通过分析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从而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促使反贪侦查工作实现历史性的跨越发展。  论文关键词 律师介入 反贪工作 侦查阶段  一、律师介入侦查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介入,相关规定包括除特别重

2、大贿赂案件外,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且不被监听;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可以要求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word格式论文  二、律师介入侦查的重要意义  从各国立法例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拘留、逮捕后,有权与律师取得联系并委托律师辩护,已成为国际惯例。委托律师辩护,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享有的权利,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同时

3、,考虑到律师自身的专业性及律师行业的组织性,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首个阶段,由于案件事实尚不清楚,侦查机关有责任依法收集、审查核实各类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侦查权的恰当行使,对于控制犯罪,保障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后,打破了侦查的封闭性,既有助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更加全面地行使辩护权,又可以有效制约侦查行为,防止

4、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侦查权滥用的行为,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平衡侦查阶段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使反贪侦查模式逐步从相对封闭变得公开透明。  三、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影响word格式论文  (一)积极影响  1.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理念。一方面强化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既准确及时地惩罚贪污贿赂犯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强化

5、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执法观念,把程序法定和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反贪侦查办案活动全过程中。  2.促使传统侦查模式的转变。在传统的以人立案的模式下,侦查人员往往习惯手中掌握少量的证据时就接触犯罪嫌疑人,然后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获取更多的证据。今后要彻底转变过分依赖强制措施、依赖口供的现状,强化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并重的理念,从“由供到证”变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坚持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实际出发,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又注重收集

6、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充分、灵活和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侦查措施、侦查手段,切实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水平。同时还要注重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并重,既要强化监督意识,保证侦查权依法规范正确行使,又要强化打击犯罪的合力意识,加强内外部协调配合,整合侦查资源,提升侦查效率。  (二)消极影响word格式论文  1.讯问难度增大。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能够有效缓解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压力,

7、降低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威慑度,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和对抗心理,从而导致拒供现象出现。  2.翻供、串供、现象增多。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中作了有罪供述,但进行了不被监听的”无障碍”会见后,明白了自己所交代的事实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于是在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的蓄意点拨下进行翻供,以此来逃脱罪责。再比如贿赂案件,对犯罪事实的证据锁定主要就是依靠行、受贿双方一致的言词证据。由于辩护律师能够从案件一开始就向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基于利益驱使,可能会诱使关键证人翻证、避证或者联络同

8、案犯串供。这势必会对职务犯罪的查处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处理造成严重干扰。  3.侦查机制面临挑战。当前,反贪部门一般都是通过“办一案、牵一串、查一个、带一窝”的机制来查处窝、串案。但是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必然会接触到案件的相关线索和信息,导致案件保密期限缩短,以至于深挖工作被迫中断,案件规模无法形成。  四、反贪部门的应对措施  (一)办案重心前移,注重案件初查工作word格式论文  刑诉法修改后,将反贪工作中实行精确打击的要求提到了立案之前,从而使初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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