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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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code.fabao365.com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文件号】赣财社[2006]31号【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04-11【实施时间】2006-01-01【时效性】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社〔2

2、006〕3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3、  附件: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通过预算内外等各

4、种资金渠道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对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主要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

5、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其他失业人员主要指:已进行城镇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进城进行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当前页码:2 http://code.fabao365.com  就业困难对象主要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到2007年底之前,符合“4050”年龄条件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

6、金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县两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就业再就业资金总额不少于省下达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30%。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后剩余资金,由地方政府按规定报批后统筹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  第六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2、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3、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安排的资金;  4、资金的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中央和省财政对市、县的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通过专项转移

7、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终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三章资金使用当前页码:3 http://code.fabao365.com  第八条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呆帐损失补助、特定政策补助。  第九条地方各级政府筹集的资金(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转入)主要用于应由地方资金补助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呆帐损失补助、

8、特定政策补助的部分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手续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用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就业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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