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析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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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评析[摘 要]XX年10月22日,物权法草案经过二次审议已经通过,如果顺利的话可能在明年三月份正式通过物权法,这是全国人民特别是民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盼望已久的大事。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虽然比征求意见稿有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更为冷静的去思考,对其中的不足进行补充与完善。文章主要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现实依据、立法思路、立法特

2、点、存在的不足及部分具体内容结构进行了评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一些修改意见。权法理论和立法的总结,该稿符合物权法体系化和系统化的要求,但对市场化的要求反映得不是很全面,对原有的物权法有所突破,但步子迈得不大,里面还有很多计划的因素。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

3、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设定抵押。由上可见,前后是存在矛盾的,既然前面用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后面也应该用这一概念,而不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类似的问题还有这里就不多举例。立法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容不得半点差错,所以对这小问题,也应该加以注意。第二,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还有一些规定前后逻辑不统一。比如说在抵押权一章中,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其中第五项规定“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按这个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财产才能认定抵押,如果没有规定就不能设定抵押,所以除机器设备、

4、交通运输工具和牲畜以外的一般的不动产是不能设定抵押的。第二百三十一条又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这里面并没有规定一般不动产不能抵押。从逻辑上来说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和不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之和应该是所有人财产。而这两条的规定就出现了一些中间地带,也就是两条都没有规定的财产能否认定抵押的问题。所以说这两条的规定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第三,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很多规定很模糊,可操作性不强。比如说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和合并,什么是分割和合并没有规定。第四,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

5、稿对市场经济的反映并不彻底,很多地方还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比如说对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对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就分开规定,其实建设用地和宅基地都属于传统地上权的内容,只不过建设用地都是国家所有,而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而已,为什么要分开规定。而且在抵押权一章中规定建设用地可以设定抵押,而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这又是为什么呢,同样是土地使用权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规定呢?规定这个限定词。因此,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可以抵押的动产的范围是大大减少了,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把动产抵押的范围限制得过死,

6、对于普通的动产,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为什么不能认定抵押呢。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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