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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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意见1.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深化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层次矛盾纠纷触点增多、燃点降低,且带有明显的行业性专业性特点,往往涉及利益群体复杂、激化升级诱因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一旦不能及时化解,极易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对于深化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促进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

2、求。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是指各行业专业领域及相关部门为化解发生在本行业、本领域的矛盾纠纷,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在本行业专业领域建立的一种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有助于进一步健全社会管理网络,增强各行业及相关部门的社会管理能力,推动行业专业领域矛盾问题的依法妥善解决,为行业自身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3.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做好群众工作、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

3、成部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就是要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各行业专业领域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优势,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引导、联系服务群众,准确把握群众意愿,畅通群众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不断开创群众工作新局面。二、准确把握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4.基本原则。(1)依法原则。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处理矛盾纠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中立原则。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作为第

4、三方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调解组织应积极吸纳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调解工作中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相互理解、互谅互让。(3)公开原则。调解组织的成员、职责、调解程序要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行业及法律专家库人员应方便当事人查询,调解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着眼于推动行业自身发展,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设立、运转及工作保障等提供支持,为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作用创造有利条件。5.任务目标。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

5、织建设,力争年内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劳动人事争议、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物业管理、住房和建设、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婚姻家庭纠纷、校园安全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作保障,实现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开展规范,基础保障到位,预防化解及时有效,明年年底前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率90%以上,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90%以上。三、着力构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体系6.建立完善组织工作体系。构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企事业单位共同参

6、与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体系。成立县、镇(街道、产业园)二级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7.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开展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做好统计分析;对辖区内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和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宣传。8.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制

7、定本行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任务措施,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和工作方案;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及法律人才专家库,落实工作保障;指导重大复杂疑难纠纷调处化解和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9.夯实企事业单位工作基础。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效化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和与服务对象发生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数量一般为3至9人,人民调解员的推选及选聘应充分体现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适应工作要求。规模较大、人数较多、分布较广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分支机构等工作单元成立调解小组。四、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8、机制10.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制度。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定期排查制度,及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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