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效合同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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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无效合同的几点认识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其在内容、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被确认为无效,如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进口洋垃圾的合同。从形式上看,无效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一切要件,但实质上无效合同不满足合同有效要件,因而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无效的原因在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其它主体的利益等,这些都是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对无效合同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一、无效合同的特征:(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合同的违法性,是指合同违反了法律、

2、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个特点包含三方面内容:首先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不是其他的法。特别是在《立法法》实施以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诸多规范的层次应该更加明确具体,在使用中也应该分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和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其次,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这种规定的强制

3、性表现在只有国家意志的存在,没有当事人的个人自由意志。对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加以改变。再次,违法性广义上还包括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法律之间订立的买卖洋垃圾的合同)。即使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因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无效合同。这近于兜底规定,因为社会公共利益范围不明确,并且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应性。(二)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表现在法院、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对合同进行审查,而无须经当事人请求。如发现合同为无效合同,即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对一些无效

4、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三)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该合同内容违法,也不得履行该合同。(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这是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得不到国家的承认、保护。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已经履行的,应当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二、无效合同的范围: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有以下几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

5、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项合同构成无效,有两个条件:一是订立合同时一方采取了欺诈欺诈、胁迫手段;二是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1、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实践来看,欺诈行为可能直接损害国家利益,也可能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有关国家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将追究欺诈方的行政责

6、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法律规定,对因欺诈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必须宣告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把撤销权赋予受害人,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理论上欺诈的构成条件包括(1)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这是欺诈的主观要件。欺诈方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陈述事实时,对于其陈述事实的真伪不能准确判断,而仍然向他人陈述,以至于因陈述虚假的事实而导致他人陷入错误(如售货员不能肯定其出售的

7、商品具有某种功能而向他人吹嘘该产品具有该种功能),这种情况也应认定陈述人构成欺诈。因为陈述人在陈述时应当知道该事实若属虚假,就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他却以真实的事实向他人陈述。(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这是欺诈的客观要件。欺诈行为是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出来的行为,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是优质商品,将人造钻石说成是天然钻石,或没有如实的向对方告知产品缺陷行为,即构成欺诈行为。一方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而仍与他人订立合同,这种情况是否都是欺诈行为,需要商讨。司法实践认为这种情况构成欺诈。本人认为对

8、这种情况应该区分情形,不同对待:第一,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根本不准备履约,未作任何准备工作,或者将订约作为牟利手段,那么这种情况便构成欺诈,应作为欺诈处理;第二,如果当事人订约时虽无履约能力,但并未隐瞒该事实,订约后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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