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城建成区历史遗留

福安城建成区历史遗留

ID:30728604

大小:148.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9-01-03

福安城建成区历史遗留_第1页
福安城建成区历史遗留_第2页
福安城建成区历史遗留_第3页
福安城建成区历史遗留_第4页
福安城建成区历史遗留_第5页
资源描述:

《福安城建成区历史遗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福安市城市建成区历史遗留“两违”房屋分类处置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省“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治违办〔2016〕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清查并处置我市城市建成区历史遗留“两违”房屋,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建设美丽福安。按照《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安市“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福安市“两违”疏导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7〕23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体目标本着“尊重历史、消化存量、杜绝增量、保障安全、构建和谐”的原则,在三年内,依法对我市城市建成区历史遗留“两违”房屋进行全

3、面清查并处置—18—,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告》(安政〔2013〕31号)确定的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类建筑,不包括原来已经审批的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筑、小产权开发房屋、房地产项目类房屋、土地性质由工业变更为住宅房屋等。三、分类处置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个人住宅类建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㈠补办手续1.符合历史遗留“两违”房屋疏导补办手续的前提条件。⑴房屋建设时间为2009年11月10日以前。⑵房屋现状为六层以下(包括六层)。⑶房屋属于全市

4、房屋建筑物摸底清单内。⑷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⑸完成屋顶平改坡及立面改造(老旧危房及土木结构房屋除外)。按照“实事求是、属地负责”的原则,经街道、乡镇疏导办初步审核,基本满足疏导要求的房屋,需先进行平改坡改造及立面改造,立面改造应与片区房屋建筑风格总体协调,平改坡改造及立面改造应按照相应整治设计图册进行,图册由住建部门负责委托设计范本。2.符合历史遗留“两违”房屋疏导补办手续的具体规定。—18—⑴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由国土部门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补办土地审批

5、手续,由执法部门按照“两违”房屋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进行处罚后,住建部门给予补办相关建设手续。①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个人建房占用的土地,经调查符合“界址清楚,无纠纷”要求,至今未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确权登记,确定为国有划拨用地。②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个人建房占用的土地,经调查符合“界址清楚,无纠纷”要求,至今未拆迁、改建、翻建的,参照历次违法用地清查处理意见,实施简易处罚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进行30元/平方米的处罚,并报市政府

6、用地审批。在缴交12元/平方米的耕地开垦费、20元/平方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0元/平方米的耕地占用税后办理用地手续,确定为国有划拨用地。在我市历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查处理中,个人建房户已经缴纳有关税费(规费)等遗留手续尚未审批的,参照前款处理。③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9年11月10日止,个人建房占用的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18—⑵已取得用地权属证明的违法建设,按

7、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后按现有审批规模予以补办相关手续。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不再办理规划手续,可直接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⑶1990年4月1日至2009年11月10日未经规划审批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符合补办手续前提条件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按800元/平方米计算,并按照《关于解决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产权遗留问题的意见》(宁建筑〔2005〕4号)的具体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原则上个人建房批准的建筑层数控制在3.5层以内(不超过4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