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炒信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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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炒信触犯法律底线——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全国首例刷单炒信案记实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徐芬沈艺婷李某某创建刷单炒信平台以会员制的方式召集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会员费等费用,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有偿发布、接受刷单炒信任务,会员承接任务后在淘宝上进行虚假好评赚取发布任务所需的任务点。从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李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该案经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该案一经判决,社会反响强烈。大部分观点认同本案

2、判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对该案的有罪判决可以有效打击刷单炒信等网络不诚信行为;也有少部分声音认为,该案实质上仅因当事人不具备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而入刑,目前法律对于刷单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用刑法来评价这种行为或许有些操之过急。该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原因便在于这是一起新型互联网犯罪案件,在刷单炒信行为明目张胆却从未被刑事处罚的大背景下,该案当事人被科以“非法经营罪”,成为首例刷单炒信获刑案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型网络犯罪千变万化,不断冲击着传统刑法。承办

3、人在初办理该案时,就自我告诫一定要慎之又慎,严守“罪刑法定”的底线,既要在入罪问题上保持慎重,又不能因没有判例而轻易出罪。面对此类新型互联网犯罪,并不意味着不立法我们就无能为力。检察机关可以善用现行刑法条文,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解释刑法的方式来应对新型网络犯罪。一、刷单牟利,东窗事发李某某最初也是一个遵守秩序的淘宝卖家,经营有两家店铺,规规矩矩地在淘宝网上销售服装。但是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李某某为了提升店铺搜索排名,开始加入刷单平台成为一名刷手,与其它卖家互相虚假好评提高信用。渐渐地,李某

4、某看到了刷单炒信行为中隐藏的商机,随后,其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以会员制的方式聚集了上千名刷手,并从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中获取了高额利润。纸包不住火,涉及2000多刷手的大规模刷单行为终于引起了淘宝的注意。2014年初,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大数据发现了“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在淘宝上的刷单行为,并报案至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由于本案涉及的会员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取证难度较大,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采用抽样取证的方式,随机抽取部分会员制作询问笔录,最终取到了100名会员的笔录。有了大量会员的指证和支付宝

5、公司提供的交易数据支持,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最终将该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从一名淘宝卖家到一名淘宝刷手,再变成一名刷单组织者成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一步步走来,始终未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光盘,其中拷贝了其通过网络搜集到的一些刷单组织被工商部门查封的新闻。李某某向法庭道出了自己的疑惑,为什么其他刷单组织的活动只被定性为行政违法行为查封即可,而自己却要被科以刑法?李某某的质疑同样是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刚拿到该案时的困惑:其一、对李某某的行为套用“非法经营罪”

6、这一口袋罪名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其二、刷单组织利用淘宝规则虚假交易进行好评的行为,是否具有需要动用刑法评价的社会危害性。承办人工作的重心就在于,如何解答这两个困惑。二、罪刑法定,精准办案当时,刷单炒信行为从未获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一位吃螃蟹的人”未有先例可循。承办人能做的工作就是探寻能否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得出李某某入罪的结论。第一个障碍就是罪名认定。承办人先根据案件事实排除了破坏生产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铺信誉罪及计算机方面的犯罪。如果要对李某某的行为刑事归责,只能从“非法经营

7、罪”探寻解释路径。本案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前三款的规定,而非法经营罪作为一个口袋罪名,对第四款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承办人考虑到刷单炒信实际系发布虚假评价的行为,故本案能否适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成为本案构罪的关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

8、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解释》适用范围为“利用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可见并未限制为“诽谤”单一种类。“网络诽谤”的手段系借助网络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与“刷单炒信”的行为模式系一致,可以涵盖进“等刑事案件”中。证据显示,李某某组织会员从事“刷单炒信”的方式为:卖家使用任务点在平台上发布刷单任务,其它会员接受任务后与发布任务的会员的淘宝店铺进行虚假交易后给店铺发布虚假的好评信息,发布任务的卖家将货款回流给接受任务的会员并在平台上将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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