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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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论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2、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保护,科学整理,有效利用。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城建档案馆(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档案保护装备,保障城建档案事业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

3、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进行收集、鉴定、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业务上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屯溪区所属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形成档案资料的建制镇负责收集,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保管;其它县(区)所属的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形成档案资料的建制镇负责收集,由各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第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

4、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八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二章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与范围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压滤机滤布厂家(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第十条城建档案范围分为

5、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包括:1・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2・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3.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4.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5.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1・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

6、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2.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等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3.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5.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6.城市园林建设

7、、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8.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三)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向城建档案馆(室)捐赠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名人故居保护档案的,应当给予奖励。(四)城市建设

8、基础资料档案包括:1.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2.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环境保护、园林、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3.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市建设资料。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第十一条实行城建档案无偿移交制度。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范围和期限,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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