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承担受托人责任的信托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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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董事承担受托人责任的信托法理  「摘要」现行观点主要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董事责任,且英美法和大陆法有不同的观点。在英美法上主要有信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特殊关系说和混合关系说。在大陆法上主要有代理关系说和委任关系说。笔者认为,透析董事责任应当从股东、公司、董事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本文将首先论证公司制是一种专项自益信托制度,以阐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信托关系。然后,通过信托法关于受托人授权的原理以及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论证董事是经公司授权

2、进行信托的事务性或行政性行为的被授权之人。所以,股东、公司、董事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公司与董事之间是授权关系(亦可称为委托关系、委任关系)。最后,由于董事作为公司(受托人)的被授权人,依据信托法原理,得出董事应当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受托人责任的结论。  「关键词」信托,董事,授权,受托人责任  一、公司制是一种专项自益信托制度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济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①公司制的基本原理是股东(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公司(受托人),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股东

3、(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处分。信托制的基本原理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从基本原理进行比较,二者在财产流转、财产管理上几乎完全一致。公司制中的股东实际上就处于信托制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地位,公司就处于信托制中的受托人地位。通过下面信托制与公司制的进一步比较,将会发现公司制符合信托制的各项主要原则。  (一)公司制符合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原则  信托作为英美法上的特有制度,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分割的外观表征。一方面,受托人享

4、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他可以像真正的所有人一样,积极地在法定和约定的范围内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当事人而与其进行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事实上充分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并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信托财产的本金。  根据公司法的原理,股东进行出资设立公司以后,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股东转移至公司名下,理论上即形成法人财产所有权这个概念,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所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从股东变为公司。此外,股东在出资设立公司以后享有公司的股权,股权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利益

5、取得权,所以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收益的实际受益人是股东,公司只是为了股东的利益管理、经营财产的一个法律上的人”。  根据上述分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公司财产的受益权属于股东,公司制符合信托制的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原则。  (二)公司制符合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信托财产的独立是指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其最终并不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

6、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公司法的原理,出资财产与股东自有财产相分离表现在:一方面,股东对由于该部分财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其自有财产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在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公司后,由于股东自身原因形成的债务也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财产,而只能采取执行其股权的形式,且结果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所不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同:(1)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和与资和的特征,所以当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最终可能发生债权人取得股权或取得其他股东

7、购买该股份的资本两种情况。(2)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和为特征,所以当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股权。但是,无论哪种情况,都不是直接执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此外,公司成立时的全部财产就是股东的出资财产,今后在运营过程中导致公司财产的增值或贬值,也都是源于股东的出资财产。所以,公司事实上并不拥有自有财产,其全部财产都是信托财产。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一个法律上的人”来专门受托管理出资财产,这也是笔者将公司制称之为一种专项信托的主要原因。由于公司并不存在自有财产,所以无疑能符合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的要求。  根据上述分析,股东的出资进

8、入公司后即与其自有财产相隔离,公司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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